合同法規定賠償范圍
合同法規定合同法規定賠償范圍 ,合同解除后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分別不同情況: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一方當事人因合同法規定賠償范圍 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賠償金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有哪些?“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系合同法規定賠償范圍 的反映。從等價交換合同法規定賠償范圍 的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合同法規定賠償范圍 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 各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均肯定了用人單位在違反規定和約定 解除勞動合同 造成勞動者損失時應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如《德國 民法典 》第628條規定:“終止由另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引起的,另一方當事人有義務賠償因雇傭關系終止而發生的損害.一)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以下五種情況,而且都是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90條的規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 試用期 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前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 保密協議 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 競業限制 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法》第7章的相關條款中,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需要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由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就有權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 工資 。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違法不足額支付工資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 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類,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補償性賠償金,其目的是彌補用人單位給勞動都造成的經濟損失。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人單位有過錯,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6.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條件惡劣、 環境污染 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7.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8.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3條的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第三類,用人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支付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 勞務派遣 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出現沒有按照勞動 合同履行 相關義務、沒有及時發放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未能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以及違反公司相關章程、違法勞動法規的其它損害勞動權益的行為,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賠償金。最后建議勞動者對勞動法的具體內容規定由更多的了解,以免造成出現權益損害依然一無所知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全文賠償規定有哪些《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合同法規定賠償范圍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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