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一、正面回答公司
公司地址搬遷需要要補償:
1、公司搬遷的是屬于變更勞動合同上班地址的情形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賠償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
2、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詳情分析
公司的經營地址就是在公司成立的時候就是需要確定的,如果公司需要遷址的就是需要完成相應的法律程序的,要到相應的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的,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三、公司注冊地址變更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公司蓋章且法_簽名的書_申請,內容包括變更前后的公司注冊地址、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_、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企業電_信箱地址;
2、變更后的企業法_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
3、變更前經_商局加蓋其檔案查詢章的公司章程;
4、變更后經_商局加蓋其檔案查詢章的公司章程;
5、經營許可證有效復印件;
6、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辦公地點搬遷員工可補償嗎法律分析:關鍵在于公司新搬遷辦公地址是否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當然此處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的重大變化應當是新的辦公地址比原來的辦公地址距離比較遠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而不包括如辦公樓層,近距離的寫字樓等變化,必須要是重大的變化,如當新的辦公地址離舊的辦公地址距離比較遠時,最典型的是跨省跨市的辦公場所變更等顯著的增加勞動者的通勤時間、通勤成本的情形下,當然同一個城市辦公場所的變化,導致勞動者通勤時間、通勤成本等顯著加大,應當視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此時,員工不愿意去新的辦公場所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以下補償待遇:一是一個月的工資,此處一個月的工資屬于代通知金,在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勞動者新的搬遷地址時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提前告知,則不需要支付;二是每工作滿一年,享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則員工享受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公司搬遷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區別判斷。第一種情況。公司搬遷地址距離不遠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跨區域影響不大,不影響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的;為了消除搬遷帶來的影響,采取了給員工提供班車、交通補貼、宿舍或調整上下班時間以適當減少工作時間等措施降低影響的,勞動合同還是可以繼續履行的。在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員工以公司搬遷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認定為公司屬于未依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的情形,員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不應支持。第二種情況。更換工作地址對員工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索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遷在本市有補償嗎公司搬遷在本市是無補償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的。跨市搬遷對員工是有補償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的,一般同市搬遷是沒有補償的,除非有其它違反勞動法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公司遷移辦公地址有補償嗎 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