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確有誤的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確有誤的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財產保全超標的賠償的問題一、當前財產保全工作存在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的主要問題
(一)法院自身在保全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
1、保全職能劃分不統一。
目前法院實施財產保全案件的職能劃分較為混亂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立案庭(訴前保全)、審判法庭、執行局(執行中強制措施)都負責財產保全案件的實施。這種多頭負責的局面,不利于實施標準的統一,嚴重影響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了保全工作的規范高效運行。
2、保全條件審查不規范。
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沒有毀損、丟失等危險,被申請人也無法將其所有的財產隱匿、轉移或出賣、變賣的情況下,仍依當事人的申請,依靠自己的“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了財產保全措施,造成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了對方當事人一定的經濟損失,甚至還導致其他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人為制造“無財產可供執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擔保財產審查不嚴格。
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很多法院對于擔保的審查流于形式,未要求申請人優先提供現金、實物等信用度高且易于變現的擔保形式,對申請人提供的權利擔保、資信擔保審查不嚴,對申請人提供權利證書擔保的,未要求提交原件,導致一旦發生錯案,當事人的損失得不到賠償,進而將矛盾引向了法院自身。
4、實施職責流轉不明確。
保全措施既涉及到立案庭、審判法庭、執行局、上下級法院等不同單位部門,又涉及到初次保全、續封續凍、異議處理等多個環節。由于相互之間分工不明確、職責不確定,導致職責的流轉不明確,容易造成實施的混亂和相互推諉情況的發生。
5、采取保全措施不恰當。
有的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加貼封條,甚至還允許當事人使用,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不及時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或者不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只簡單羅列一個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當事人照常使用、出賣,從而導致有些保全財產滅失、流失,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財產保全成為一紙空文。有的承辦法官工作責任心不強,對擬保全的財產未作清點或者清點不全面、不仔細,甚至將并不存在或者并不確定的標的物進行所謂保全,使保全財產未能達到申請人申請保全的數額,或者過于超出申請保全的數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對于被保全財產的指定保管疏于監督、檢查,放任其流失、毀損甚至滅失。
6、解除財產保全不及時。
有的法院在裁判文書生效且申請人最終敗訴后沒有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使被保全財產價值人為貶值、流失,損害了被申請人合法權益;有的被執行人還將生效的財產保全裁定書作為規避異地法院已生效法律文書的擋箭牌,使異地法院的執行難度加大。
(二)協助義務人或案外人方面的問題
1、協助義務人法制觀念淡薄,影響財產保全措施的有效實施。
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因法律知識欠缺,法制觀念的淡薄等,對法院的財產保全產生抵觸情緒,采取不配合、回避、甚至刁難的態度,增加了訴訟保全工作難度,影響保全工作的順利進行。有的協助執行人甚至向被申請人通風報信,使被保全人逃避保全。
2、協助義務人自立內部規定,影響財產保全措施的有效實施。
例如各大金融部門對于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賬戶存款的程序及標準不統一,有的還設置了不必要的要求和環節,給法院保全帶來不便。如有的金融部門要求法官在保全時必須出具三證(身份證、工作證、執行公務證),有的金融部門則要求保全時必須有其單位領導簽字同意。這些內部規定,增加了保全的繁瑣程度,有可能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及磨擦,降低了辦案效率。
3、協助義務人為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時,在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采取訴前保全時,往往會遇到訴前保全與訴訟如何銜接的問題。
交通事故發生后,因交警部門扣押車輛的時限限制,受害人往往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在依法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申請人必須在15天內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將依法解除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經死亡,那么此時直接提起訴訟并無問題。但如果受害人只是受傷,損害行為已經發生,但治療尚未結束,損害后果無法確定,在這種情形下,訴前保全和訴訟該如何銜接就成為了一個難題。一方面,由于受害人未終結治療,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額,很難提起訴訟,這就面臨解除訴前保全的壓力。另一方面,即使法院基于交通事故發生損害的事實,受理了起訴,但因為受害人正在治療過程中,賠償數額無法確定,案件無法審理下去,只能中止訴訟。
二、應對之策
(一)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應該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依法辦事、依法行事的意識,凈化司法環境,減少暴力抗法、消極避法等不和諧因素的產生。
(二)明確財產保全案件流轉時的職責。
針對目前保全職能劃分不統一的局面,建議確立財產保全案件主要由承辦庭負責組織實施,并確立財產保全責任隨案移交的原則。財產保全案件在上下級法院之間流轉時,對以下情況應予明確:一是二審法院收案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審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采取;二是二審期間提出續行保全申請的,二審法院應立即通知一審法院,并及時將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移交一審法院;三是二審期間提出新的保全申請的,建議直接規定由一審法院受理并實施,確保財產保全與案件執行的一致性。
(三)健全財產保全案件相關工作制度。
一是健全保障保全干警的人身安全制度。保全工作是法院最危險的工作之一,對保全干警的安危應當高度關注,避免造成人身傷害;二是建立完善保全工作統計制度。目前保全工作量較多,但卻沒有計入案件統計,這不僅無法掌握準確數據,而且影響承辦人員的積極性;三是建立保全通報制度。對于同一保全財產出現兩個以上保全主體時,擬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要告知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而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在解除查封或執行保全財產時,應將處理結果告知其他擬保全的法院,避免因協調不到位而造成保全財產流失。
(四)規范財產保全案件的工作規程。
一是建議從法律層面盡快出臺財產保全的立案審查標準,從便民角度制定財產保全相關指引,引導當事人規范申請財產保全。
二是統一擔保財產的審查標準。申請人提供保全擔保時,應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擔保財產的購置發票、權利證書等原始證明材料,必要時還要求其出具價值評估報告,并出具提供的擔保財產無抵押、司法限制等其他權利瑕疵的書面保證。以機動車輛擔保的,應提供車輛登記證、行駛證、保險單據原件供核對,車輛必須投保全險。由于機器設備的所有權轉移難以控制,價值難以確定,建議限制以該類財產作為擔保。
三是規范保全的操作程序。一是要及時固定證據。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前,要及時做好被保全財產權屬情況的調查,查明財產權屬有無變動、有無設定抵押或質押等情況,使被保全人無可乘之機。二是要強化法律釋明。向被申請人送達保全裁定書時,要明確告知被申請人應負的法律責任,言明不得與案外人串通虛假處置財產,說明利害關系,促使其正確對待法院的保全措施。三是要嚴格異議審查。可在必要時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乃至案外人聽證,把好異議審查關,責令案外人及被申請人明確陳述處置財產的時間、地點、原因等情況,對拒不陳述或陳述明顯不合情理的,則以事實不清駁回異議申請。必要時,通過張貼公告向社會告知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方便群眾了解相關情況、舉報真相。
(五)加強與金融等部門協調溝通
法院系統要加強與金融等協助部門的溝通與協調,要督促金融管理等部門盡快統一并規范內部協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標準和要求,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簡化程序,盡力為司法部門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協助服務。
(六)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責。
對異議不能成立、主觀惡意明顯的案外人,嚴重對抗法院實施保全措施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人、指定保管人,法院應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應移送公安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發現律師、法律工作者參與其中的,應及時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處理,追究其相應責任,以凈化法律服務市場,確保司法的統一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起訴要求財產保全法庭不采納損失是誰的責任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
一、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2.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3.在起訴前,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且必須提供擔保。法院不能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4.其他適當的保全措施。5.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屬于給付之訴。6.在訴前或訴中提出申請。7.訴中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前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二、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3.有效的擔保手續
1.采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2.采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范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 3.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采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三、申請財產保全可以有以下幾個措施來進行 1.查封 一般是對不動產或權利實施的就地封禁措施,不允許任何人對財產狀態作出改變。如查封房產,查封銀行賬戶、投資賬戶等。2.扣押 一般是對動產及權利憑證采取的提取、扣留措施,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行控制管理。如扣押涉案的設備、貴重物品、房屋產權證等。3凍結 一般是對銀行賬戶及其他財產權利作出的暫時停止交易的措施。如凍結銀行存款賬戶、凍結股票、基金賬戶等。
四、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的相關法律后果 1.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駁回其保全申請。2.如果申請人敗訴了,申請人應當賠償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3.如當事人錯誤地申請財產保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也要負賠償責任。如錯誤地申請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等情況。
五、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費用計算方式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據此,你應交申請訴訟保全費30元。
您如果能夠證明您提出財產保全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可以提供擔保,后因為法院沒有作出財產保全措施導致您現在無法執行,可以向法院追責
錯案追究責任制的主要追責方式是哪些?錯案追究責任制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的主要追責方式有調離、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黨政紀處理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應追究錯案責任的法院在職工作人員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根據其應負責任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應給予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
(二)應給予黨政紀處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三)涉嫌犯罪的,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財產保全解除的法律規定1、《民事訴訟法95條》明確規定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的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事訴訟法96條》規定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滿意請采納。
3、《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民事訴訟法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擴展資料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財產保全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了保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肅執法,公正辦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錯案,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辦理的案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而造成裁判、裁決、決定、處理錯誤的案件。第三條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追究責任。
呼和浩特海事法院辦案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的,依照本條例追究責任。第四條 追究錯案責任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責任與處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合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公正裁判、裁決和處理。第二章 追究范圍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鑒定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訴訟案件,而拒不受理的;
(二)辦理刑事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定罪量刑錯誤的;
(三)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辦理的案件,違反法律規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錯誤的;
(四)辦理行政案件,判決維持行政機關或者受委托的執法組織作出的錯誤處罰和處理決定,或者判決撤銷、變更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的執法組織作出的正確處罰和處理決定的;
(五)違反執行程序,濫用強制措施,執行對象錯誤,不依照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執行,或者錯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
(六)辦理案件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象,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出具錯誤鑒定,或者指使當事人作偽證的;
(七)違法實施司法拘留、決定逮捕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造成錯案應當予以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及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
(一)對依法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批準、不決定逮捕,或者對依法不應當逮捕的人而批準、決定逮捕的;
(二)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提起公訴,或者對依法不應當提起公訴的人而提起公訴的;
(三)提起公訴的案件,故意遺漏被告人或者遺漏重要犯罪事實的;
(四)明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不依法提起抗訴的,或者對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依法不應當提起抗訴而提起抗訴,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五)違法決定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刑訊逼供的;
(六)辦理案件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像、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出具錯誤鑒定、勘驗結論的;
(七)非法搜查,非法沒收、扣押、查封、凍結公私財物的;
(八)其他造成錯案應當予以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財產保全有誤如何追責 :
(一)對依法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依法不應當逮捕的人而提起批準逮捕的;
(二)偵查終結后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移送起訴而不移送起訴,或者發現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移送起訴的;
(三)辦理案件中,依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而故意不予以治安處罰,或者依法不應當給予治安處罰而故意予以治安處罰,或者治安處罰錯誤的;
(四)辦理案件中弄虛作假,隱瞞案情,涂改、隱匿、毀滅審訊記錄和其他證據或者出具錯誤鑒定、勘驗結論的;
(五)違法決定實施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或者刑訊逼供、虐待犯罪嫌疑人的;
(六)錯誤決定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七)偽造事實或者不按法定條件提請批準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
(八)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
(九)其他造成錯案應當予發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