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不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稅收征管問題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的批復》(國稅函〔2000〕466號)規定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中“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的規定,武警、軍隊對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的《軍隊票據管理規定》([1999]后財字第81號)第二條和第三十三條也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票據,是指軍隊單位在業務往來結算,價撥裝備、被裝、物資、器材,提供服務等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中開具的收款憑證,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軍隊在地方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據此,納稅人與軍隊事業單位發生有償相關經濟業務,應取得其在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作為報銷憑證。對取得的未按規定開具的票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請參考。
武警部隊對外出租房產是否免征房產稅1、武警部隊對外出租房產不免征房產稅。
2、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的房產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3、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4、房產稅的計算方法: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余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軍人工資交個稅嗎軍人工資交個稅。
一、對軍隊干部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按稅法統一規定執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關于補貼、津貼征稅問題,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
(一)按照政策規定,屬于免稅項目或者不屬于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
1.政府特殊津貼;
2.福利補助;
3.夫妻分居補助費;
4.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
5.獨生子女保健費;
6.子女保教補助費;
7.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
8.軍糧差價補貼。
(二)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
1.軍人職業津貼;
2.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
3.專業性補助;
4.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
5.伙食補貼。
擴展資料: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 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參考資料:
軍隊干部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_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