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王躍斌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王躍斌為遵義市綠湖生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遵義市綠湖生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6.02.22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注冊資本為60000萬人民幣,投資開發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了遵義綠湖水庫。
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2018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了加強水庫管理與保護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水資源有效供給,維護水庫生態環境,規范水庫的開發利用,發揮水庫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管理與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省水庫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水庫。小型水庫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庫。第三條 水庫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庫的管理與保護工作,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安全監督檢查,落實安全責任,保障水庫安全運行。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開發利用和水資源保護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水庫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派出機關是其所管轄的水庫的主管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其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的主管單位。水庫主管單位對水庫的運行管理和安全負責。第五條 水庫應當建立管理單位。兩座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2)型水庫,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單位,但每座水庫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興建的水庫(以下簡稱國有水庫),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管理單位。
電力、供水以及其他單位興建的水庫(以下簡稱自建水庫),由建設單位負責組建管理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水庫(以下簡稱集體水庫),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管理單位。
國有水庫和集體水庫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的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管理單位。第六條 國有水庫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人員基本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水庫的各項收入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自建水庫由建設單位安排運行管理、維修養護、人員基本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
集體水庫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運行管理、維修養護、人員基本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發放注冊登記證書的集體水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安全的義務。對在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水庫建設第八條 水庫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流域或者區域綜合規劃,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環評審批等手續。
水庫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在報請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水庫建設項目的審批或者核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投資修建水庫,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 國有水庫在建設項目立項時應當明確工程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性質,確定運行管理、大修、折舊等經費來源。需要辦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研究、論證工作。工程的概算和預算中應當包含必要的管護設施建設和工程管理范圍征地補償、移民安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上述內容納入驗收范圍,竣工后將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在內的有關資料移交給水庫管理單位。
已建國有水庫管理設施不完善、工程(包括管理范圍)未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的,水庫主管單位應當完善有關管理設施、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所需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專項安排;已列入改建、擴建(含除險加固,下同)計劃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解決,所需經費納入工程建設經費計劃。
自建水庫和集體水庫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但自建水庫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籌集,集體水庫所需經費由水庫主管單位籌集。
水庫建設項目(含除險加固)的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水庫清淤怎樣申請資金水庫清淤需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寫清淤申請書等待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的領導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遵義綠湖水庫申請建設 ,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