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公司同城搬遷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員工不去,沒有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同城搬遷,按各地規定,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員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粵人社規〔2013〕3號(三)關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后,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注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搬廠不去有沒有補償搬廠員工不愿跟去的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員工可以基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將搬廠行為認為是一種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用人單位無法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的情況。從而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市內搬廠有賠償嗎1、公司同城搬遷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員工不去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沒有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同城搬遷,按各地規定,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員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搬廠 員工不去有賠償嗎公司搬廠 員工不去有補償。搬廠員工不去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不屬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情形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的,用人單位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履行范疇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的,員工以公司搬遷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認定公司屬于未依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的情形,員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不應支持。
法律分析
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履行范疇的,員工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員工應到新辦公場所上班,如果員工拒絕到新辦公場所上班的,就構成了曠工,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予以處理。比如,公司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對員工作出辭退處理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規定,企業搬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同城搬廠不愿意去有賠償嗎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