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如下: 一、因個人原因 辭職 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的沒補償。 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的,勞動者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未按照 勞動合同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一個月計算。 三、勞動 合同到期 ,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同上。 四、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 勞動關系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2倍的 賠償金 ,即上面的標準乘以二。
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什么離職補償金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每滿一年的,補償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于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是什么依據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離職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但不能超過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離職工資補償標準 ,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但不能超過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