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且需要以書面形式來提出。如果勞動者還在試用期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的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則需要提前三日來提出。或者單位有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與單位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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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員工辭職一定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是的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律依據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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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在現實生活中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公司是可以開出員工的,員工也可以辭職的。員工想要辭職需要提前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書,那需要提前多久提出申請呢?以下我為大家整理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了員工離職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
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向企業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即可。其中告訴我們幾個信息:
一、提前通知期是三十天。即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不能夠立即提出立即就走。如果不當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可以向辭職者要求賠償的,這也是對企業的保護;
二、要求通知單位,而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這是很多員工容易忽視的一點,遇到有些企業說不同意時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他們就不知道怎么辦了。“通知”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即把辭職的信息傳達到單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單位的同意。
三、員工要能證明自己辭職。一些員工明明辭職了,卻得到一紙除名通知,原因就在于企業不承認收到過辭職通知,而員工又不來上班,故以曠工除名。所以員工需要能夠證明自己遞交了辭職報告。
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否則扣一個月工資合法嗎?
公司規定職工需要離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其行為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規定若沒有提前一個提出離職,就要扣一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而且,根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直接走可以嗎員工離職不是必須提前一個月的,除非是員工自己不想在本單位繼續工作并且想要主動離開公司的,才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離職的申請,并且在一個月內由單位作出決定是否同意以及在同意過后還需要經過工作業務的交接等。
法律分析
員工離職不是必須提前一個月的,除非是自己主動辭職是需要提前30天的。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如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迫辭職的,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