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過期商品并不屬于員工的責任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不存在由員工賠償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而是由超市賠償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銷售過期商品屬于侵權的行為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可以協商要求賠償,一般要按照商品價格的3倍賠償,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來進行賠償。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保健品已近效期6個月公司發貨到柜臺,現在商品過期了,公司要求員工賠償,合法嗎你意思是,公司把還有6個月就過期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的保健品發貨到柜臺出售。現在6個月過去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了,商品過期了,商品有部分賣不出的。然后公司要求員工賠償,是這樣的意思嗎?
公司有要求員工完成相應的銷售業績,但是不代表員工承擔未出售完的過期商品的賠償。這是不合法的,公司有權利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業績不達標的,沒有相應的獎金與提成,但是絕對不能變相讓員工為未出售商品買單。那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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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現過期商品后員工是怎樣賠償?怎么算?如果由于員工工作失誤或疏忽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造成商品過期未及時下架,給超市未造成損失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的(沒有被顧客買走,發生其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他后果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的),通報批評,罰款。如果給超市造成損失的(銷售出去,遭到投訴,或直接給顧客身體造成損害的,超市需要賠償),雖然超市承擔責任,但對員工一般也會直接開除。
如果顧客在超市買了過期商品要求一賠十時,這筆賠款是由員工個人承擔還是由超市來?由于商品過期客人索賠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這筆賠款應當由超市承擔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員工只有在打錯價或者拿錯貨的情況下承擔賠償損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若非賠不可的話超市(經營主體或法人)應先拿出現金給顧客,顧客寫下收條,超市并收回發票和顧客寫下的收條;然后會計作帳要用紅筆計入“損失”一項(紙張和電子記錄都要有)。——若超市跳過這一步直接向員工討錢,屬于違反《會計法》第42條、《勞動合同法》第26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員工個人不是法人,也不是經營主體)。
至于員工要承擔多少責任,這個很難講,理貨員、商品進銷信息部門、收貨部門、防損部門、管理層直到法人代表,甚至于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都有法律連帶責任的可能,具體要細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反正,若罰金高昂,絕不可能讓某個員工獨自承擔,因為這違反《民法通則》第59條(顯失公平。且會造成更大的矛盾、糾紛和社會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賣過期商品怎么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的商品過期的商品過期賣不出去要員工承擔 ,屬于欺詐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商品價款3倍的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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