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一、公務員因公致殘適用什么評殘標準
1、公務員因公致殘可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評定殘疾等級。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公務員因公致殘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的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2、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
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八十四條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二、公務員有哪些福利待遇
公務員有以下福利待遇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
1、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等;
2、現行福利制度包括主要包括工時制度、探親制度、年休假制度、產假制度、福利費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補貼和交通費補貼等制度。
因公致殘公務員享受哪些待遇公務員因公致殘的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
公務員因公負傷,應當按照《公務員法》第77條規定享受公務員因公致殘的傷殘待遇,而不是工傷保險待遇。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 公務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務員回避。其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情況。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經審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公務員因公致殘的待遇公務員因公致殘的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具體要看幾級傷殘。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保留勞動關系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退出工作崗位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達到退休年齡的享受不低于傷殘津貼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公務員傷殘待遇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公務員傷殘補貼標準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按照現行規定國家公務員傷殘政策 的審批權限及評殘辦法予以評殘。其傷殘性質的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恤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批準為烈士的條件,參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執行,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具體計發標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