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經濟損失達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只要個人財產受到侵害而遭受損失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都可以向派出所報案,數額較小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的是行政案件,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的,嫌疑人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案由是什么,盜竊、侵占、故意損壞財物、詐騙立案標準都不一樣,一般是5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多大時,員工被辭退需進行賠償如果確實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的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可按照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并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被公司開除公司還要追究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款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法》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擴展資料: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補償金
在單位犯錯造成經濟損失,單位要求個人賠償多少?勞動者因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的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對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對勞動者的懲罰已經夠嚴重,根據“一事不再罰”法理,法律不應再支持職工賠償工作失誤造成單位的經濟損失。
擴展資料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究賠償責任的原則
1、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2、對于在職期間所導致的損失,應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首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
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
3、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再者,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
經濟損失最低需達到多少才可以報警?你提問的“財產損失多少可以立案”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在我國刑法中有個罪名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可以立案。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可以要求賠償 :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擴展資料:
標準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
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
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