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分析】
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的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得賠償經濟損失的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員工工作期間的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賠償多少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賠償多少要看具體情況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則全額賠償;
2、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具體標準不同。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3、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一般先由員工本人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再起訴解決。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綜合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和勞動者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若用人單位因此要求勞動者辭職,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只要勞動者不存在相關法規的規定的,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個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個人需要承擔責任嗎對公司造成損失要個人承擔責任。員工如果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 我應該怎么賠償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后發生的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他賠償費用。
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導致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按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工作失誤導致公司損失5000多元,公司要求賠償10%,合理嗎?合理。員工如果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一定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的責任。 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發勞動者的工資。 受處罰的員工可以要求以公司名義,向直接受益人進行追索,或者提起法律訴訟。
拓展資料:
一.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生產出報廢品或殘次品,要調查析原因,如果是生產技術、原料、工藝指導本身的問題,則不能要求員工承擔責任,對于員工的一般(輕微失當)的管理失察、工藝不精也不應當讓員工承擔責任,因為一個產品的生產過程廠方本身就承擔著技術、質量管理責任。如果是員工存在重大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了工廠的較大損失的,則應根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的獎懲制度、或勞動合法約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對于員工賠償損失的額度與比例,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主要在規范的管理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但必須合法、合情、合理并要慮及員工的承受能力的限度。在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有原則性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 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無疑這可以作為參考依據。如果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平等協商的合同約定作支持的,廠方單方進行處罰或主張賠償都是不當的或不能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中員工與工廠存在著依附關系,不屬于完全的對等關系,不適應侵權原則、因果關系責任或歸責任原則。
二. 法律依據工作失誤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