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能。無論是 交通事故責任 定書還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都是以 證據 的形式提交法院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法院在庭審中會查明事故經過及責任情況,即使連事故證明也沒有,也不存在不判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是提供事故責任認定,如沒有可以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因此需要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你準備相關證據。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規定:道路 交通事故 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由此可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屬于書證一種,雖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責任劃分,但其內容足以還原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當事人情況,甚至通過現場效果圖、勘驗圖能夠確認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責任承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當事人和受害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沒有事故責任怎么回事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包括車輛、物品、設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原則上應當是進行修復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對于無法修復的則采用賠償來彌補損失。對于沒有重大人員傷亡的情形,雙方對于損失是可以協商解決的,但是協商后也不排除反悔的可能。因為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關鍵信息無法確認,所以需要向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你詢問一些信息才能進一步確定。 事故是發生在廣東廣州嗎?有沒有報警?你所陳述的責任劃分情況是交警部門出具的 事故認定書 中所寫的嗎?具體是什么車輛發生的事故,能不能具體描述一下事故發生的情形?事故有沒有涉及到人員傷亡?有沒有關于車輛折舊費、財產損失的評估報告?
交通事故:交警給了一個事故證明,不劃分責任,我怎么辦?對于無法判別責任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的情況(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你沒有說明相關信息)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交警可以據實不予責任認定。這很正常。
事故證明只是證明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你與對方直接確實發生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了事故,你由此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具體根據實際情況區分處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明確責任,如何打官司?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明確責任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如何打官司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由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各自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的責任大小。比如:你可以將對方“貨車多項不合格,特別是制動系統”、 “貨車撞紅燈”的證據提供給法院,由法院來確定各方的責任大小、賠償比例。2、騎車人在斑馬線上不推行、而是騎行的,是違規,一般是主次責任,貨車主要責任。3、“如果打官司,傷者勝訴的機會多大?得到的賠償百分比大概多少? ”:(1)這不好說。能得到賠償是肯定的,但賠償多少就得看證據情況了,你說得多少的賠償算是用勝訴呢?90%還是60%?(2)能得到百分幾的賠償得看證據情況。從你所說情況看,主次責任,一般賠償是60%-90%。4、“如果不打官司,保險公司可否根據交警的賠償調解書進行賠償?”:可以。但需要你方的各種票據。需要注意的是:在達成最終調解意向之前,票據原件不能輕易給對方或是保險公司:那是原始證據,一旦沒有了、對方又反悔不再賠償,你們想起訴就沒有證據了。5、“賠償調解書中的賠償比例雙方自己定的話,保險公司會不會按照這個比例進行理賠?”:不會,保險公司只按照法律規定的限額進行賠償,不管你們之間的實際損失是多少。超過保險限額部分,應由車主或司機賠償。6、“打官司大概要花多少錢?”: 訴訟費按你請求的數額來計算,不超過1萬元的50元;10萬元以下,標的額(就是你索賠的數額)×2.5%-200元;20萬元以下,標的額×2%+300元;
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如何劃分一、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應當根據當事人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 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于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并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六)模糊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 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為存在。因為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于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這一“模糊責任”的概念,就是當事各方“都負有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是從“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合乎邏輯地得出的。公安機關在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判斷當事人有的違法行為存在且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又缺乏充分的證據對有的違法行為加以確認時,即可對當事人作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這樣當事人承擔的具體責任量是“模糊”的,而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一質的規定則是明確的。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么
同樣一起交通事故,過去在劃分各方責任時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今后,這樣的情況將不會再出現,《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將于元旦起正式實施。
《規則》明確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應以交通過錯行為的危險性和避險的可能性為標準確定事故責任;機動車與行人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應以車讓人、車輛確保行人安全的原則確定事故責任。
其中,車讓人的原則以車方對行人動態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險情采取的避讓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為評判標準。過去在實踐中,交警在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時,只能通過對案情的分析,對當事人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判斷。這種分析和判斷,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判標準,往往對同一起交通事故,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而《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的出臺,為交通事故認定提供了明確標準。
沒有責任認定書的道路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但是在廣大農村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的鄉鎮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在出警后,以該公路不是道路,不屬于道路交通的管轄為由,出具一份告知書給當事人,不作責任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當事人為了獲得必要的損害賠償,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機關僅以鄉鎮公路不屬于道路為由,而不作責任認定,該做法可能涉嫌不作為。根據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列》第39條的規定公路是指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的公共道路,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列》第2條的規定本條列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從這兩部行政法規中可以看出,鄉鎮公路是應當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疇的,公安機關以其不屬于道路而不作責任認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當事人完全可以就公安機關涉嫌不作為的行為向法院起訴。但是作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最想獲得的恐怕不是公安機關上述行為是否違法的行政判決,而是肇事方給予自己的必要賠償,所以當事人選擇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沒有責任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不應當受理,因為其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條件,即使法院在受理后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筆者認為這樣做有兩點不妥:第一,沒有考慮到當事人的法律救濟問題。訴諸司法獲得救濟是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法院在這個問題上也采取推脫不管的態度,無意于將當事人置于一種救濟無門的境地。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有個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指出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法院應當受理。這就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條件,但是并沒有排除該類案件對《民事訴訟法》的適用。也就是說,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起訴時的,如果不符合該類案件的受理條件,但是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還是應當受理,只是將其作為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予以受理。 將沒有責任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為普通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予以審理,對法院和當事人來說都是有一定困難的。首先,公安機關是法定的專門的責任認定機關,如果他們都不作或不能作出相關的責任認定,試問辦案法官又怎么能夠僅憑幾張現場勘驗圖和當事人的陳述就作出責任劃分?即使作出了劃分,該劃分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也是應當得到質疑的,畢竟法官不是認定交通事故的專業人員,也沒有必要掌握這門專業技術。其次,對于當事人來說,在庭審中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受害方就必須針對對方在該事故中的過錯進行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必然會導致敗訴的結果。在公安機關對事故已作出了責任認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該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作為證據,法院便可直接依據責任認定的結果判斷出誰有過錯以及過錯的大小,并作出最終裁判。但是,在沒有責任認定的情況下,當事人除了能夠證明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外,恐怕再難找到有效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其最終的結果,也只能是因其不能證明對方在該事故中的過錯而敗訴。 筆者認為,對于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或行人損害的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內容是無過失不能免責,除非該事故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引起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這一原則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第44條予以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或行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即使其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該條款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的運用。但是如果要在普通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中適用這一原則,就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還沒有被明確的列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實質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只是因為其沒有責任認定而被不得已的作為普通的民事侵權糾紛予以審理,所以法院完全可以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的規定來處理該類案件。同時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法律人道性的要求,人道性是現代民法中不可缺少的價值意蘊。當受害方遭到機動車的損害致傷、致殘、致死時,無論是社會還是法律都應當對他們哪怕是其過錯的行為抱以寬容,都應當予以最大限度的救濟,他們因為事故而遭受了災難,已成為弱者。另一方面,機動車是優者,是致害者,是避免事故發生的主要方面,適當的加重其責任,更有利于避免事故的再發生。從交通事故證明書沒有責任劃分 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非機動車和行人是占絕大多數的,機動車僅占少數,而前者與后者相比,在道路上恰恰處于弱勢的一方,當兩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更應該傾向于弱勢的一方,這樣不僅可以保護多數人的利益,同時也能使受害的弱勢的一方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這里強調的是有效,正如前面所述,如果受害方在訴訟中因舉證不能而敗訴,從形式上看,其獲得了法律救濟,但在實質上敗訴意味著一無所獲,這和沒有救濟是一樣的。 將本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案件作為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審理,繼而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樣做確屬無奈。雖然明知道公安機關不作責任認定的行為欠妥,法院卻不能主動的去審查,也不知道當事人是出于懼怕警察,還是信賴法院?其最終選擇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再一次說明了法院是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最后一道保障,從而更應該千方百計的為當事人選擇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秦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