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申請調解勞動爭議書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的內容要求如下:
1、首部:
(1)標題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事由。
2、正文
(1)調解請求:簡要寫明申請人提出調解的目的和具體請求事項;如有多項請求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應分項列出。
(2)事實部分: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勞動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以及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后果。
(3)理由部分:要根據勞動糾紛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闡明申請人對糾紛的性質、被申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
(4)證據:要盡可能列舉足以證明糾紛事實的證據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并寫明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名稱。
(2)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是法人應加蓋公章。
(3)申請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發生勞務糾紛怎么調解發生勞務爭議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調解組織受理后開展調解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達成調解協議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77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勞動合同法》第79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司法所調解糾紛的申請書要怎么寫?調解協議書
( )字第 號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寫明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基本情況)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引起爭議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申請人于×年×月×日向本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經本委主持調解,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寫明協議的內容,并應當注意履行順序和可執行性)
上述協議經本委審查,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會議成員簽名并加蓋本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此部分應寫明: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被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
調 解 員:(簽名)
調 解 員:(簽名)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年××月××日
(調解委印)
書 記 員:(簽名)
擴展資料:
相關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托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調解協議書
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勞動司法仲裁得怎樣申請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
2•申請書符合要求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的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勞務損害司法調解怎么申請 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