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死亡賠償金受益人順序死亡賠償金受益人的順序為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妻子發生事故死亡賠償金由誰繼承?妻子發生事故死亡賠償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丈夫是第一繼承人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孩子,妻子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的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的父母也有繼承權。
妻子死亡賠償金分配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繼承范圍
雖然不是遺產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但是死亡賠償金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的分配問題按照遺產的繼承來分配。
死亡賠償的分配根據賠償項目的不同分配也不同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其中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歸實際支付人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一般生活困難,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照顧較多的可以酌情多分。被撫養人生活費貴需要扶養的人。
夫妻一方意外死亡所得的賠償金應怎么分配?作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在立法上的區別,表現為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互相排斥,采取繼承喪失說的立法例均不再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因該項費用已包含在繼承喪失說的死者收入損失之中,再作規定就是重復賠償。鑒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均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通過分解的方法將根據繼承喪失說理論中的“收入損失”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以與《民法通則》和現行有關立法相銜接。分解的結果既體現了“繼承喪失說”的賠償理念和標準又避免了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第一順序繼承人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的規定確定賠償順序。
1、先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分配。
2、同一繼承順序中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而非等額分配。當然配偶死亡賠償金繼承順序 ,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