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聽力職業病賠償標準是多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職業病只有達到傷殘等級的,才會給予傷殘補助金。按《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06)規定,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達到十級傷殘(最低等級)。
對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補償。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耳鳴1—10級傷殘賠償標準是什么耳鳴1—10級傷殘賠償標準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27個月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21個月;
5、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16個月;
6、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14個月;
7、七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12個月;
8、八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10個月;
9、九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8個月;
10、十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乘以6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業病聽力的賠償標準職業病聽力的賠償標準為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停工留薪期內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比如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耳鳴聽力下降職業病有賠償嗎有賠償。鑒定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了是 職業病 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的話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可以申請認定 工傷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 工傷保險 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 醫療費 :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 停工留薪期 待遇:原 工資 、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 傷殘 的,按照 傷殘等級 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 傷殘津貼 :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 供養親屬撫恤金 :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撫恤金 :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耳鳴職業病的賠償標準 他工傷保險待遇。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