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的賠償標準如下:1、醫療費69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2、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3、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護理費賠償額=護理標準(元/天)×護理期限(天)4、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5、住宿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6、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7、營養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8、殘疾賠償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等級系數×賠償年限(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就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9、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10、喪葬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11、被扶養人生活費(1)被扶養人沒有其他扶養人的,扶養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在計算時應確定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未成年人計算至18周歲,其他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傷殘系數×賠償年限。(2)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則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即: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承擔的扶養費用。12、死亡賠償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故意傷害罪怎么賠償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可以要求哪些賠償?具體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主要如下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1、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治療有轉診單;)2、誤工費。受害人收入標準(天、月、年)×誤工時間(有實際收入按實際收入,沒有實際收入的按同行業中等標準);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住院天數);4、護理費。(有收入按收入,無收入按誤工標準×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6、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并有憑證);7、精神賠償金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重傷是指人體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或其他對于人身有重大傷害的損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傷害的起訴標準的需要有關部門依據現今的法律條例進行靈活的比對,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喪失必要性,但是更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結合實際的進行良好的分析,不過需要自己做足準備,才可以有效的開始,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學會有效的咨詢。
故意傷害罪如何賠償打架斗毆、傷害殺人等涉嫌人身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賠償(附帶民事賠償)均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范圍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有關賠償項目和標準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無論是過失致人輕微傷還是故意打人造成的輕微傷,目前在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我國都不能認定構成犯罪。但并不代表此時就不對行為人作出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在故意毆打他人致輕微傷的情況下,在5-10日之間處拘留,同時在200元-500元之間進行罰款;但如果是此時的情節較輕,則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故意傷害罪賠償項目有哪些一、 故意傷害罪 賠償項目有哪些 1、 醫療費 《 人身損害賠償 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 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 護理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交通費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 侵權行為 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 傷殘 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故意傷害罪怎樣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384條之規定,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故意傷害罪的十條賠償 了《人體 重傷鑒定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故意傷害行為不是必然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般要求造成的損害至少是輕傷,而要是造成了受害人的重傷或者死亡的話,那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對重傷或死亡結果的處罰就會比較嚴重。另外,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影響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