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單位福利房動遷的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該費用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該費用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該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一、房屋拆遷補償具體流程如下:
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用地單位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2、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辦理農轉工手續,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二、拆遷補償分類如下:
1、根據土地性質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2、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總之,單位福利房動遷的補償標準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會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然后給予相應的補償費,基本分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補償、以及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2016年最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
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1]
折疊編輯本段補償方式
折疊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折疊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剡w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所以拆遷安置。
折疊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折疊編輯本段補償內容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單位分的福利房拆遷怎么補償單位福利房動遷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的補償標準如下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第一,房屋補償費,該費用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第二,周轉補償費,該費用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第三,獎勵性補償費。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歷史遺留下來福利房 拆遷怎么處理一、公產房屋的性質及權屬
公產房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它充分體現了我國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則,它是以家族為單位,以承租人為代表而分配給家庭的。家庭成員均有承租權,因為家庭成員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戶主,而是源于國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產房是以承租人為記號的所有權歸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他的房產。在此情況下,公產房又分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權歸國家,管理形式表現為某市某區第某個房產經營管理所,簡稱房管所。自管房即國有企業響應國家政策或集資或自建而分配給本單位職工的福利房。那么,公產房的附隨權利能否由公民自由處分呢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
公產房的附隨權利即公產房的使用權、居住權。承租公房就是向國家或企業繳納房屋租金,而將該房屋歸本家庭使用的行為。在計劃經濟時期,家庭人口眾多,承租證上只能寫一人,通常寫戶主。若單從現象上看,承租人是誰,該房就歸誰,他有權處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正如前所述,公產房分配是出于勞動力再生產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給家庭,主要解決家庭居住問題,使得人有其所。
遺囑是公民對私有的、個人的財產的處分。公產房屋的權屬及附隨權利顯然不能由公民的遺囑處分,而只能依從國家的規定。
無論從拆遷協議、還是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看,公產房拆遷的標的物是公產房屋的面積,而非承租人。因為動遷補償款是按面積計算的。國家制定拆遷補償的政策是針對家族的,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的對象是公產房屋的使用權人,補償的權利是公產房屋的使用權,而不是承租權。
單位的福利房要拆遷了,怎么給補償?如果有產權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的話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補償是歸自己所有;如果是僅有租賃和使用權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補償需要根據當地政策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一般可以拿到部分補償
蕪湖弋江區福利房拆遷補償標準蕪湖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相關規定蕪湖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相關規定的通知(蕪政辦〔2010〕6號)
為進一步規范拆遷補償安置行為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保障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市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作如下規定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
一、國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國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根據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計算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人均標準安置面積15平方米。
(一)貨幣補償。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依據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中的重置價格(以下簡稱“重置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樓層、區位、建筑面積計算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拆一還一”,并按照被拆遷房屋有證建筑面積或按照人均標準安置面積15平方米就近靠檔選擇安置房。
被拆遷房屋小于人均標準安置面積15平方米的,按標準安置面積安置2016年福利房拆遷安置方案 ;被拆遷房屋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放棄安置的,按照貨幣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面積部分,拆遷雙方當事人應按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中的基準價格(以下簡稱“基準價格”)計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之間結構、成新等差價。其中結構和成新較低的房屋,在70平方米以內或人均標準安置面積1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結構和成新差價合計最高限額按300元/平方米計算。
1.結構差價。不同結構房屋之間按重置價格計算差價。安置到總層數8層以上的高層房屋,結構差價按25%計算;安置到7層以下的多層房屋,結構差價按50%計算。
2.成新差價。按照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中的成新系數結算成新差價。
3.區位差價。不同區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中的區位價格(以下簡稱“區位價格”)計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間區位差價。
4.樓層差價。被拆遷房屋不計樓層差價,安置房樓層差價由拆遷人確定。
5.面積差價。被拆遷房屋面積小于標準安置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安置房基準價格的90%購買。
就近靠檔選擇的安置房屋面積超出“拆一還一”面積或標準安置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安置房基準價格購買;就近靠檔超過15平方米面積的部分,按基準價格增加5%購買。
被拆遷人就近靠檔選擇的安置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或超過標準安置面積不足15平方米,可申請跨一檔選房,跨檔選房增加的面積按安置房基準價格增加10%購買。
6.多層及多層以下的被拆遷房屋安置到總層數8層至11層的高層,按“拆一還一”面積的2%增加安置面積;安置到總層數12至18層的高層,按“拆一還一”面積的4%增加安置面積;安置到總層數19層及以上高層,按“拆一還一”面積的6%增加安置面積。
7.實行產權調換所取得的安置房為完全產權。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縣、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法定職權內核發的證照給予補償安置。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確認后可給予補償: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遷人唯一住房。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人均標準安置面積35平方米。因自然減員導致1人戶的,按50平方米補償安置。
(一)貨幣補償。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補償,補償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被拆遷房屋有有效證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和區位價格的50%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遷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內(應與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計算)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和區位價格的50%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補償。
(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就近靠檔選擇安置房,統籌安置進安置小區。安置面積按照家庭人口結合人均標準安置面積及優惠政策確定。
1.被拆遷房屋按人均標準安置面積35平方米安置。標準安置面積與被拆遷房屋(混合、磚木結構)同等面積部分,按照國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產權調換方式1、2、3、4、6計算差價和安置面積,其中對房屋結構和成新較低的房屋,在人均標準安置面積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結構和成新差價合計最高限額按300元/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房屋面積小于標準安置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格的60%購買;被拆遷房屋面積大于標準安置面積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人均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戶可優惠申購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價格的80%購買。
3.有條件的被拆遷人,還可享受優惠購買人均10平方米內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價格購買。
4.就近靠檔選擇的安置房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即人均標準安置面積35平方米×人口數+享受計劃生育政策申購面積20平方米+人均優惠購買面積10平方米×人口數)部分,被拆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格購買;就近靠檔超過20平方米面積部分,按基準價格增加5%購買。
5.被拆遷人按就近靠檔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不足20平方米,可申請跨一檔選房,跨檔選房增加的面積按安置房基準價格增加10%購買。
6.安置房產權。實行產權調換取得的應安置面積住房,房屋所有權證上應注明“農村居民拆遷安置房”字樣,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3年內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被拆遷人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及相關規費,其辦法另行規定。
(三)按市政府1991年2號令標準拆遷,并在依法批準的村民規劃點建造的房屋再次拆遷時,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金額的部分,每戶可增加20平方米。這里所指的戶,是指該村民規劃點中房屋建造時確定的戶,即一處宅基地確定為一戶。
(四)2002年6月3日將原鏡湖區、新蕪區及馬塘區的部分行政村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前原村民建造且居住的住宅,可按國有土地合法產權房屋予以確認并給予補償。2002年6月3日收歸國有后,即按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定執行。
集體土地收歸國有后,其地塊上住宅房屋已按國有拆遷標準進行補償的,對原土地所有者(行政村)不再進行土地補償。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一)無有效證照房屋
1.2002年8月15日前購買及建造的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只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是被拆遷人唯一住房的,人均2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和區位價格的50%計算補償金額,大于人均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及購買的房屋,不予補償;被拆遷房屋是被拆遷人唯一住房的,人均1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和區位價格的50%計算補償金額,大于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補償。
(二)經確認有有效證照房屋
1.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區位價格的50%和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
2.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但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區位價格的50%和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
3.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但沒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只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
4.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區位價格和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金額。
5.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區位價格和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
6.對違規辦證注銷登記的被拆遷房屋,在2002年8月15日前購買或建造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50%計算拆遷補償金額;2002年8月15日后的一律不予補償。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確認為唯一住房的,每戶只可申請購買75平方米以內安置房屋,按安置房基準價格購買,戶型內不可分割而超過75平方米以外的面積部分按基準價格增加10%購買。
唯一住房由所在區政府確認,分別報市國土局、住房和城鄉建委備案核準。
(四)按上述規定購買的安置房為完全產權。
四、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一)國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國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遷時,區分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計算補償。
1.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商業、辦公等房屋拆遷時,按基準價格計算補償;生產(含生產性辦公)、倉儲等房屋拆遷時,先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房屋計算補償,再按區位價格對土地計算補償。
2.國有出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及標準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蕪湖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蕪政〔2008〕47號)實施后,已按該管理辦法辦理出讓手續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按實際交納的土地出讓金,扣除已使用實際年限折算的出讓金,再考慮銀行存款利息給予補償,該補償金額即為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價格;仍未辦理有償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應按該管理辦法交納土地年租金,交納時限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之日止,應交土地年租金也可在拆遷補償款中抵扣。
4.在拆遷期間,正在改制的單位房屋拆遷補償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改制出讓成本予以核實。
(二)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1.集體土地上從事辦公、生產、倉儲等房屋拆遷時,有有效證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2002年8月15日以后建造且經街道(鎮)批準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80%計算補償金額。
2.集體土地上從事商業活動的房屋拆遷時,應按土地原用途給予補償。對收回下放審批權前,經有關部門批準建造、持有商業用途證照、從事商業活動的房屋,對單獨的商業用房可按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標準實行貨幣補償,即按房屋所有權證確定的面積,按重置價格結合結構、成新和區位價格的50%計算補償;屬商、住一起的,結合家庭人口按住宅房屋標準給予補償或安置。
五、無證房屋拆遷補償
(一)國有土地上1990年4月1日《城市規劃法》頒布前建造的無證住宅房屋拆遷時,比照有證房屋的70%計算補償:2000年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無有效證照住宅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給予貨幣補償。
(二)企業中無證房屋的拆遷補償,由區主要領導負責,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提出處理意見,以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上報市查違領導小組審批。
(三)國有土地上2000年12月31日前、集體土地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無證房屋應按地形圖予以確認。地形圖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圖來代替;無地形圖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圖、衛星遙感圖片作參考。對建造年代有爭議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由被拆遷人書面申請,知情人證明,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行政村)、街道(鎮)公示后出據意見,由區政府確認。
六、家庭人口的確定
(一)家庭人口按戶口簿記載的人口計算(包括原戶口中除軍官以外的現役軍人、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接受勞教或服刑人員)。家庭人口結構應當合理。寄居戶、空掛戶以及拆遷公告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辦理的分戶、并戶、遷入戶和遷入人口均不得作為計算補償的依據。
(二)集體土地上被拆遷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子女因種種原因遷出或符合入戶條件尚未入戶的,長期在被拆遷房屋居住,經證明未享受過房改政策且他處無住房的,經本人申請,經公示確認后,可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補償安置。
享受政策后,拆遷人應將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證號、戶籍情況登記造冊,書面通知其戶籍所在區拆遷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公安派出所,并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已按本規定享受拆遷政策的,在以后的拆遷中不再享受。
(三)隨征收土地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仍在原地居住或經街道(鎮)、村將其安排在集體土地上建房居住的,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補償安置。
(四)國有土地上一本戶口在同一拆遷地塊有兩個以上產權證,被拆遷房屋面積應合并為一戶計算;一本產權證有兩個以上戶口,應以產權人戶口計算安置房面積。
集體土地上一戶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塊)拆遷時,對其房屋面積應合并計算,并按一戶享受產權調換。
七、三榜公示 所有拆遷地塊的被拆遷房屋均經三榜公示并經市證照確認小組確認,給予補償安置。一榜由社區(村)在拆遷現場公示;二榜由街道(鎮)在轄區內公示;三榜由區在《大江晚報》上公示。三榜公示應當在公示內容確認前進行;三榜可同時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中應公布拆遷人電話和主管部門電話,同時設立舉報信箱。拆遷人在報送拆遷地塊摸底資料時,隨文報送三榜公示情況及結果。
三榜公示的主要內容:
1.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號(含其它權屬證明)、房屋坐落、結構、建筑年代、面積及他處住房等情況;
2 .拆遷房屋的土地權屬性質和土地使用類型;
3.拆遷人姓名(名稱)、戶籍、家庭人口及相互關系和計劃生育情況;
4.拆遷人是否為“雙困”家庭或生活困難群體;
5.其他需公示的內容。
八、為推動拆遷工作進程,對積極搬遷的被拆遷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額度不分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國有土地按有證建筑面積最高獎勵200元/m?0?5,集體土地以按確認補償的建筑面積(混合、磚木結構)最高獎勵150元/ m?0?5(各區負責的拆遷,獎勵資金在拆遷總額5%的不可預見費中列支)。拆遷人可根據拆遷工作量確定搬遷時間段,并結合區位設定各時間段的不同獎勵額度;超過獎勵時間段搬遷的一律不予獎勵。獎勵辦法應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九、國有土地被拆遷房屋人均不足15平方米、集體土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不足20平方米,被拆遷人確實無力購買,經確認可實行承租,并依據拆遷安置房的相關規定辦理承租手續。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
十、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遷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按當年公布的拆遷補償標準執行。
十一、成立證照確認小組,確認小組由市國土局(負責集體土地)、住房和城鄉建委(負責國有土地)牽頭,市監察局、城鄉規劃局、公安局派員組成。確認小組對被拆遷人提供的相關證照、公示結果、拆遷補償安置中的疑難問題等進行審查、核實、確認,并出具確認意見。對因當事人提供虛假資料、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相關證照的,應嚴格查處;騙取產權登記的,應依法予以注銷。對相關職能部門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違規發證,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十二、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蕪政辦〔2009〕7號)、《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的通知》(蕪政辦〔2009〕6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執行前已批準拆遷的地塊仍按原規定執行。 </SPAN></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