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公司倒閉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了。個人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的工傷也能得到補償。這種情況分為兩種。交社保和沒有交社保。如果交了社保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的。公司倒閉了勞動局回接管的。如果沒有交社保的。公司倒閉后會清算。拍賣后會先處理工傷員工。所以不管怎么樣工傷都會得到賠償的。
法律分析
公司倒閉了,宣布破產以前,審計部門會第一時間介入處理調查,首先查清楚賬目去向,查清收支明細賬單。政府機關政法部門會協調勞動以及民政部門處理賠償事項。對于企業破產工傷還沒有評殘的:先申請工傷認定,并鑒定傷殘等級,評定后可以由工傷保險進行賠償,以下是工傷認定程序: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工傷醫療期間公司轉讓給別人怎么辦工傷醫療期間公司進行轉讓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如果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法律分析
公司的轉讓、分立、合并不影響工傷員工享有的醫療待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鑒定為職業病的,繼承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應該及時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繼承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企業破產,工傷職工怎樣安置?您好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建議還是協商解決。’全國尚無統一規定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基本政策是1——4級的工傷職工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從資產處置收入中劃撥一定費用,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5——6級在公司職工,也可以劃撥一定費用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職工本人要求清算的也可以按所在省規定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7——10級職工支付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員工工傷公司應該怎么處理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買斷后工傷職工怎樣補償?首先需要明確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買斷工齡是違法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的。買斷工齡的計算方法需要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還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這種經濟補償根據不同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水平等,補償的數額也不相同。而買斷的工齡是按照自繳納社保時的時間開始計算。例如1980年工作,1990年買斷后又在1995年找到工作,那么工齡就從1990年買斷之前的那個公司工作的那一年時間即1980年開始算起。
所謂“買斷工齡”說法現在已經為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在買斷職工工齡后需要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對職工進行補償,工作滿一年的則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但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要是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補償的話,那么除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了要全額發放補償金外,還需要按照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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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賣掉了工傷員工咋處理 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