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保險費能否執行
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保險費能否執行 的保險是否可以執行需要根據保險性質而定。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可通過單方自行解除保險合同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由此可見,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作為投保人所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僅在數額上具有確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隨時無條件予以提取。基于此,在作為投保人的被執行人不能償還債務,又不自行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權強制代替被執行人對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予以提取。但是,在投保人與保險人、受益人不一致時,考慮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維護,如果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愿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維系保險合同效力,并向執行法院交付了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貨幣以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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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人身(壽)保險單可否執行?執行難一直是司法實踐中一個棘手的問題被執行人的保險費能否執行 ,往往會出現當事人辛辛苦苦通過訴訟獲得了勝訴的生效判決被執行人的保險費能否執行 ,但卻因為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被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情形,使得當事人空有勝訴文書卻無法執行到位,那么在此情形下如果被執行人名下存在人身保險單,能否在執行過程中被強制執行呢被執行人的保險費能否執行 ?今天,揚遠律師就從一個真實案例出發,對此類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聚焦:
張某與某公司及其一人股東杜某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由法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決書,確認張某對某公司的債權數額,同時明確作為人格混同的一人股東杜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隨后,張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通過查詢未發現杜某及該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此后,張某通過多方調查發現杜某曾在中國人壽某公司為自己及家人投保多份人身保險,但受益人均為其未成年子女,張某遂來咨詢這些保險單能否作為其財產進行執行。
法眼辨析:
首先,人身保險雖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功能,但保險單本身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投資理財方式,這種儲蓄性和有價性,不僅體現在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可以獲取利息等紅利收入,還體現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險單現金價值為限進行質押貸款,更體現在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可以隨時單方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以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因此,人身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且并不具有在法律性質上的人身依附性和專有性。
其次,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备鶕鲜龇杉八痉ń忉尩囊幎?,保險合同可隨時解除,且解除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一般應歸屬于投保人。因此,人身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財產權益依法歸投保人所有。
再次,人身保險單的財產權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有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不得執行的財產,故人身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權,可以成為執行案件中的執行標的。
最后,被執行人負有采取積極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義務,在無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理應主動依法提取名下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履行債務,若其拒不主動提取保險單現金價值,申請執行人有權將財產線索提供法院,由法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法院通過執行程序,有權要求保險人協助,直接扣劃被執行人名下人身保險單中的保費,以償還被執行人所負債務,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勝訴債權,依法高效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揚遠律師在此提醒,勝訴判決往往只是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起點,接下來的執行階段也是不容忽視的戰場,在此階段申請執行人一定要耳聽四路、眼觀八方,切不可放過任何財產線索,積極配合法院采取執行措施,才能讓生效判決得以切實履行,必要時可以讓專業的律師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全方位維護自身權益。
法院執行可否執行被執行人的保險
保險不可以被執行人的保險費能否執行 ,因為,被執行人的保險費能否執行 我國保險法所規范的人身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即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保險合同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
擴展資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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