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國家法律的確有規定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對于受益所得的保險金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任何單位和個人是不得干預的。
包括遺產稅法、合同法、婚姻法等。
但是不能斷章取義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
避稅避債,只是相對!對于違法所得,對于債務清繳等,法院是有權利凍結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你的保險資金的!
所以保險是不能避稅避債的。
保險行業一直說的保險避稅都是指保險作為資產傳承時不用繳納遺產稅,但是現在中國并沒有征收遺產稅,所以就不存在避稅一說。
其次,避債也是不能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存在說你欠人錢,不想還,買保險就可能避免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了。理財型保險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但是進行資產轉移是可以的。比如一些企業家,擔心企業破產,家人生活不能保障,可以在企業健康發展時考慮為自己家人配置保險。但是如果是在欠債的情況下進行資產的轉移,同樣可能會被追回。
人壽保險可以“避債”嗎?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說過,人壽保險具有“避債功能”,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可以做到“欠債不還”。很多人心里都有疑問:保險真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的有這么好嗎?相關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既然討論人壽保險是否可以用來償債,就說明人壽保險的權益是可以轉化成財產,先來看看人壽保險有什么財產價值。
人壽保險最主要有兩個財產價值:現金價值和保險理賠金,我們先普及一下保險概念。
保單現金價值 :指保險期間內,保險合同提前終止或保險人依法不承擔給付責任時,需要向投保人返回的責任準備金。通俗講就是退保時,投保人可以拿到的錢。
保單保險金: 指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根據合同應當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額。通俗講就是保險公司的賠款。
01 保單現金價值會不會被強制凍結或執行?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即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保險人需要支付保單的現金價值給投保人。
由于保單現金價值的計算是確定的,這就意味著保險人在不同時間解除合同時,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的金錢是確定的,因此保單的現金價值可視為投保人的財產。
另外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保單的現金價值并不屬于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保單的現金價值不違反法律規定。
既然現金價值是投保人的財產,又是可以被查封和凍結的財產范圍,那用來清償債務是理所當然對吧。但是前提是保險合同已經解除,投保人已經獲得現金價值。
如果投保人不配合解除保險合同,該合同又不存在任何無效或可被撤銷的法定情形,法院是否有權利直接強制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呢?
《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條款明確除了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有某些法定規定情況下具有解除權以外,只有投保人擁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綜觀我國法律對人壽保險合同解除的規定中,并沒有給法院的強制執行提供法律依據。最高法院在保險法司法解釋中并沒有統一的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判例和地方法規上,各地法院各地法院判決各有觀點,判決結果并不相同。
以下是部分省高院的相關規定:
1、江蘇省高院《關于加強和規范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蘇高法電[2018]506號)2018.7.9
一、 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歸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
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2015.3.6
一、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后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p>
3、《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范》2013.12.18
第四百四十九條 【對商業保險中享有的權益的執行】對被執行人所投的商業保險,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并處分被執行人基于保險合同享有的權益,但不得強制解除該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保險公司和被執行人對理賠金額有爭議的,對無爭議的部分可予執行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對有爭議的部分,待爭議解決后再決定是否執行。……
4、廣東省高院《廣東高院關于執行案件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解答意見》2016.3.3
問題十一、被執行人的人身保險產品具有現金價值,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處理意見:首先,雖然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是被執行人的,但關系人的生命價值,如果被執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強制被執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險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執行人,依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保險金不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為被執行人,發生保險事故后理賠的保險金可以認定為被執行人的遺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
目前山東、江蘇和浙江的保單現金價值被強制執行劃撥的案例不少,其他省份則相對少些。
又有部分人說:“投資型的人壽保險會被抵債,但保障型、不帶分紅的人壽保險就不會被抵債”。
但綜合上文可以可見,法院并不區分人壽保險是投資型還是保障型,只要屬于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都有可能會被執行,只不過在現實的法院判例中,保障型保單以人的身體與疾病為投保內容,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故 部分法院 認為強制執行保障型保單的現金價值會損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生存權益,不宜強制執行。
保單現金價值和保單分紅被強制執行是存在爭議的,也存在一定的執行難度,但不代表不能被強制執行。
02 理賠保險金會不會被凍結或執行?
坊間還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說法:如果人壽保險指定了受益人,就不屬于遺產,不需要償債。
《保險法》第42條 【未指定受益人時和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時死亡時保險金的處理】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
此款可以這么理解:如果保單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且不存在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的,則保險理賠金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需要用以清償債務。
所以上述說法是似乎是道理的,是否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就一定可以“避債”了呢?
案例二、 李總是一個企業主,為公司生產經營向銀行3000萬貸款,夫妻都是無限連帶擔保人,后來李總在一次出差途中發生交通意外導致身故,銀行聞訊查封和凍結了其公司資產和家庭資產,經過一番操作才發現由于李總公司這幾年虧損的比較厲害,基本上只剩下空殼,加上家庭個人資產也還不夠1000萬,遠遠不夠貸款本金。后來銀行調查到,李總生前購買了人壽保險,有1500萬的保額,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李太太。
問題一、銀行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直接主張李總的身故保險金償債呢?
問題二、是否1500萬的身故保險金不必償還債務?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對保險賠償金的給付作了規范,也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 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 ,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載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 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金 等權利 。
根據上述兩條保險法條結合對應司法解釋,李總的身故保險金是專屬于李太太的債權,故銀行不能“代位求償”,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法院和銀行也都不可以干預保險公司履行給付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李太太,也不能限制李太太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很多人據此認為這些就是人壽保險能“避債”的法律依據。
是否1500萬的保險金就不必用來償還債務了呢?
的確銀行不能代替李太太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李太太作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有權順利取得保險金,問題是一旦李太太把保險金領取之后,這些錢就變成李太太的個人財產,就必然要用于清償夫妻連帶債務,最終還是無法擺脫被執行的命運?!岸氵^了初一,過不過十五”。
那是否李太太不領取就行了呢?李太太向保險公司主張的訴訟時效是五年,理論上李太太只要五年內不向保險公司申領保險賠償金,該財產就能得到暫時保全,達到相對避債。
事實正如李太太所愿嗎?答案是否定的。如有生效法律文書判令李太太還債,李太太雖然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但在保險公司有保險賠償金卻沒有領取,這是明顯損害的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即使法院不能向保險公司直接強制劃撥,也可以責令李太太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主張,否則輕則可以罰款、拘留,重則可能構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用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的“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因此,五年訴訟時效的拖延"理論上可行,實際債權追索中很難保全。
那是否保險金就完全沒有債務隔離的功能了呢?
當然不是。如果當初李總的保單架構設計上稍微更改一下,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其子女,結果就會截然不同。
首先保險指定受益人為子女,故保險金不屬于被保險人李總的遺產,無需用來清償被保險人李總的債務;其次李總夫妻與其子女是債務互相獨立的,子女對李總夫妻的債務并沒有連帶責任;故保險金賠償給子女,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無需用來清償李總夫妻的債務。如此利用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天然債務隔離法律關系,1500萬保險金以保險公司依照合同支付的形式合理合法地轉移到了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父母只有管理權卻沒有所有權,從而資產保全成功。子女不會因為父母的欠債和離世,物質生活上遭遇困境。
綜上所述,人壽保險可以“避債”、可以“欠債不還”的說法,是片面的、不準確的。任何故意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安排,都可能導致無效。
但是人壽保險因其特殊的結構和法律特性,在滿足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的確是可以起到資產保全,依法對抗債務,從而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的作用。
分紅險是否有避債功能分紅險在一定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的層面上是擁有避債作用的,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人壽保險是歸屬于人的生命財產,不用交稅的,而且受益人的支配權是超過債務的,債務人沒有權利規定受益人以保險權益來清償債務。
如果大家還有哪些不太清楚的保險知識,可以通過這篇文章來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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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接下來,學姐就來跟大家好好的聊一下分紅險是否有避債功能這個話題,廢話不多說,直接上干貨保險真的可以避債嗎 !
首先,分紅險確實可以起到節稅與避債的作用,但大家要知道,分紅險從技術層面來講,保險資金的來源必須要清晰明確,不是任何渠道的資金都可以通過保險避債的。而且,在這一點上,銀保產品與普通壽險產品有著很多區別,目前主要還是技術上的。
其次,分紅險的財富保全功能,還是可以起到解決客戶資金安全,隔離企業財務與家庭財務和解決應急現金流等問題的,但是需要技術處理,否則就會埋下糾紛隱患。
大家要是想再深入了解分紅險這個險種的話,那么學姐的這篇文章可不能錯過了:
關于分紅險,業務員不會告訴你的事
此外,我們也要清楚,人壽保險的負債豁免作用肯定是有的,試行的要求就是指有特定非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單是不受負債追償的,換句話說非本人財產不能當財產解決,所以分紅險在一定水平上擁有避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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