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農業機械耕種免稅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不包括個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的有關規定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經營農機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法對此沒有免稅規定,所以個人所得稅還得正常申報繳納。
2017年免稅政策目前我國小微企業面臨著融資難、成本高、稅收負擔重等一系列的發展困境,國家因而出臺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了相關的免稅政策來幫扶小微企業發展壯大,這將有利于小微企業減輕負擔,也有利于促進就業激勵創業。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年免稅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農業合作社減稅免稅政策
1.營業稅
(1)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培訓業務,家畜、母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預防,免征營業稅。
(2)農業用地轉讓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農耕、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營業稅。
(3)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
(4)儲備糧油、棉財政補貼收入免稅。
(5)農村信用社減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改革試點地區對農村信用社業務收入營業稅按照3%的稅率征收。
2.企業所得稅
(1)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技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的收入,暫免征所得稅。
(2)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
(3)內資漁業所得稅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
(4)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于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批準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
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
②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③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位5年。
(5)林業所得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類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6)農產品初加工免稅。對重點農產品初加工骨干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7)應對禽流感專項優惠,對家禽養殖業(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1)農業稅繳納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青苗補償費免稅。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3)農林義務教育相贈扣除。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盈利的社團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農村費改稅地區農業特產個人所得不征。
在向當地稅務部門提出申請時,對各類減免稅項目有一番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了解之后,才能更針對性地咨詢并提出申請。最后,希望大家今年都能順利拿到合作社的減免稅福利。
2017常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改增"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以下項目免征增值稅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3. 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 婚姻介紹服務
5. 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6. 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
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11.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 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 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 個人轉讓著作權
15. 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17. 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18. 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委托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9.符合條件的利息收入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國家助學貸款.
※國債、地方政府債.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20.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21.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22.符合條件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23.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24.同時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25.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蓄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26.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7.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9.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33.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34.為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36.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37.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38.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39.隨軍家屬就業
40.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二)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1.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資源稅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老增值稅優惠項目)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
(4) 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醫生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 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規定的上述條件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即征即退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規定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即征即退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其他稅收政策(老增值稅)
(一)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二)軟件產品
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后(不包括單純的進行漢字化處理)對外銷售的,可享受上述第(一)點的即征即退政策
四、蔬菜(部分鮮活肉蛋)流通環節免稅政策
(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
耕地機做事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耕地機做事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涉農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梳理涉農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梳理
整理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彭懷文
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取消農業稅后四業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個體工商戶或個人
【優惠內容】: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一條第(一)項
(二)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從事“四業”的個人或者個體戶、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從事“四業”的個人或個體戶,取得的“四業”所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二、涉農個人所得稅誤區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免稅或應全額交稅
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給農民社員的盈余分配很容易陷入兩個誤區:1.認為農民社員取得的盈余分配,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全額乘以稅率20%交稅農業機耕免個人所得稅嗎 ;2.認為農民社員取得合作社盈余分配屬于“四業”所得,應全部免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一定要注意,《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上述規定中用到了兩個詞語,一個是“盈余返還”,一個是“盈余分配”。
因此,合作社向成員記進行盈余返還或分配,存在兩種情況:
①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說明:
對于該部分“分配所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用的術語是“盈余返還”,而且是按照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也就是,農民社員取得該部分所得的前提,必須要與合作社發生交易,比如農民自產農產品或農業初級產品,銷售給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統一銷售出去。因此,農民社員取得的該部分所得,其實應該是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或農業初級產品的所得。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農民社員因“四業”與合作社發生交易而產生的盈余返還,是可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②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余額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說明:
對于該部分“分配所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用的術語就直接是“分配”,而且是按照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來計算,而且盈余來源更加的廣泛,包括了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等。因此,該部分“分配所得”,就不是“四業”所得。
對于該部分分配所得,個人所得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二)個人在農業企業領取的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報稅
個人從事“四業”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個人在農業企業(含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領取工資的,除業主與合伙人外,雇員取得的工資,不屬于“四業”所得,因為雇員對經營結果無權享有,其工資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上“工資薪金所得”,應依法預扣預繳并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