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
法律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 :刑事案件的傷殘最新法律有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 ,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支持殘疾賠償金?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是否支持 殘疾賠償金 ? 在大多數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理論上應該是支持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 ,根據相關規定對附帶民事 訴訟 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等費用。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 刑事訴訟法 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 刑訴法 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 針對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而遭受損失的情形,權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只能要求被告人賠償因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二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雖然該《規定》已經失效,但其對“物質損失”的定義對司法實踐仍有指導意義。顯然, 死亡賠償金 、 傷殘賠償 金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權利人提出死亡賠償金、傷殘 賠償金 或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然而,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之規定可知,該條文對死亡賠償金及傷殘賠償金是否賠償未予以明確,也未一概排除。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特別強調“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其立法本意是什么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論述:“實際上關于機動車肇事案件賠償責任的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并無爭議,本條設置的宗旨是,要對機動車肇事案件特別對待,即將‘兩金’納入賠償范圍,主要考慮到此類案件被告人一般有較強的賠償能力,通常也有賠償意愿,但上述考慮不宜寫入司法解釋條文,否則會有區別對待之嫌。” 綜上所述,雖然有部分的刑附民的案件中當事人提出了要求被告賠償事件造成 傷殘 部分的損失賠償卻被拒絕的,但實際上侵害人對當事人的殘疾有直接的聯系而必須根據 侵權法 律的規定在民事上進行合理的賠償,當事人可以在刑附民的審理過程中規范提出賠償的理由。
刑事附帶民事有殘疾賠償金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殘疾賠償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 ,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 ,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并審理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