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認定標準是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以“居民”為認定標準。而并非簡單的以戶口本上標注的戶口性質來簡單的區分農村標準和城鎮標準。
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屬以下情形之一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
6、戶籍屬于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
7、外來務工的建筑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筑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于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交通事故城鎮賠償標準 保險一、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之賠償標準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頒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該《解釋》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區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個標準,此規定出臺之前我國一直以戶口性質(即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來區別賠償標準,以往的司法實際也簡單地按照戶口性質來判決賠償標準。
解釋的出臺,目的在于按照受害人的實際居住情況來確定賠償標準,但解釋出臺之初,很多法院仍然按照戶籍性質確定賠償標準,為進一步明確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請示,于2005年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全文如下:“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你院《關于羅金會等五人與云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近年來,上海、廣東、江西、江蘇、山東、安徽、河南、重慶、廣西等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臺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對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且達到一定期限的農村居民,應視為城鎮居民,其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而這一點,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地方法院的共識,現僅舉例如下:
1、2004年12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7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2、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發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強調指出:“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準確定賠償。”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9月頒布的《關于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5條第二款規定:“戶籍性質為農業戶,但在城鎮學習、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城鎮居民。”
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第三部分第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這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差別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隨著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差別逐步縮小,從保護受害者利益出發,在兩種標準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對于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對于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準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準。
5、《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轄區各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7、2006年10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26條和第27條在維持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前提下,規定了“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生活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二、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之差距
交通事故各項賠償項目中區別農村與城鎮標準的主要是死亡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誤工費,然而這三項費用通常在賠償總額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這樣,相同情況下按照城鎮標準賠償一般比農村標準高2.5倍左右。
二、不要錯誤地以戶口性質來判斷按照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計賠
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了解我國在交通事故賠償方面使用農村和城鎮兩個標準,但幾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錯誤地認為,這兩個標準完全以戶口本上的戶口性質來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門處理過程中,肇事者、保險公司這些“嫌麻煩”、怕“多賠”的相對方錯誤地宣傳引導(通常勸導受害者,以我國劃分了兩種標準,農村戶口就只能按農村標準賠償,到法院也是輸),筆者接觸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來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結果協商按照極低的農村標準進行賠償。吃了很大的“啞巴虧”。
三、農村戶口哪些情況可以按城鎮標準計賠
交通事故的農村標準是以農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農村戶口,那農村戶口與農村居民有何區別呢?《解釋》出臺前很多年,我國公民的結構基本劃分為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幾大類,而且作為人數最多的農民基本上是固定在農村區域從事農業生產,最早是基本沒有人外出打工,到后來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務必(這部分人即使外出時間也是很短暫的或者說是收入的次要來源,無法徹底離開農業),再后來,因農業產值的降低,僅僅靠農業收入已無法保障一個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數的青壯年農業人口涌入城鎮,以非農業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甚至有很多農村人員在城鎮扎根,這類人群實質上與城市戶口居民并無區別,現實狀況告訴人們如果繼續按照戶口性質確定賠償標準,顯然很不公平,出臺《解釋》的亮點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戶口性質確定賠償標準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標準。
(一)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隊伍的迅猛增加,但是這些“農民”大部分戶口未遷至城鎮,實際上已“人戶分離”,在城鎮居住、務工、生活,已融入城鎮,其居住、職業、生活及消費均與城市人口無異,交通事故對其產生的損失已不同于在農村所受損失,遠比農村大很多。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務工、生活、消費,就可按城鎮標準計賠償。如果以排除法來判斷,農村戶口的受害者按城鎮標準計賠主要基于兩個要素,一是沒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二是居住生活在非農村區域達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屬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務工、生活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
6、戶籍屬于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
7、外來務工的建筑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筑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于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五、從戶口本確定城鎮居民
首先,凡戶口薄上戶別欄注明為非農業戶口的為城鎮戶口,戶別欄注明為農業戶口或者農業家庭戶的為農村戶口,但現在辦理的戶口薄通常戶別欄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戶,這樣,區別農村與城鎮戶口主要以職業欄判定,如果職業欄注明的是農業勞動者,糧農等為農村戶口,如果職業欄注明的是其他職業,或無業為城鎮戶口,當然也有些職業欄未填,在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址欄如注明為未征地農民農轉居為農村戶口,未征地農民農轉非、已征地農民農轉非、未征地轉為已征地等情況為城鎮戶口。
四、哪些區域界定為城鎮
城鎮是以非農業人口為主,具有一定規模工商業的居民點。一般而言,縣級及縣級以上機關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點,都是城鎮。
就成都地區而言,筆者以為成都五區范圍均屬城鎮,城郊結合部,以非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模式為城鎮。另可以以管理機關的屬性來劃分是否屬于城鎮,如基層政府是鄉鎮人民政府的非集鎮區域一般界定為農村,基層政府系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整個區域一般可以界定為城鎮。又如基層自治組織系村民委員會所轄區域一般系農村,系社區自治組織一般系城鎮。當然現實狀況也有某個區域先改鄉鎮政府為街道辦事處,下面的村民委員會自治組織并未變為社區或正在準備籌建社區,以及某些地區自治組織已由村民委員會變更為社區,但管轄這一區域的基層政府仍然是鄉鎮人民政府,未變為街道辦事處,這兩種情況仍然可以認為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或者社區所轄區域為城鎮。
五、如何實現農村戶口按城鎮標準計賠
既然在城鎮長期居住、務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那么如何實現按城鎮標準計賠?
首先,我們要明確交通事故實際賠償的主體,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保險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賠償受害人,也就是說大部分的案件,實際是由保險公司來賠償,肇事者或者不賠償,或者賠償很少一部分費用(當然,賠償的數額較大,未投保或投保的商業險不充分的,肇事者要根據實際情況多賠),保險公司能否認可按城鎮標準賠償就十分重要。其次,我們知道受害人獲得賠償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一是交管部門協商調解,二是向法院起訴。作為交警主持協商調解程序,能否啟動程序取決于雙方自愿,啟動后能否達成一致也取決于雙方的意思,既然兩種賠償標準(城鎮和農村)差距太大,作為保險公司,一般只按受害人戶口薄上的戶口性質賠償(農村),當然現實中也有部份保險公司在受害人能夠提供車禍前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暫住證情況下,愿意協商按照城鎮標準賠償,但是,沒有暫住證的情況,無論受害者的在城鎮居住、務工的證據多么充分,保險公司通常拒絕按城鎮標準賠償。
既然保險公司不認可按城鎮標準計賠,顯然只有通過打官司,由法院判令按城鎮標準賠償,本書已闡明交通事故打贏官司基本就意味著能實際獲得賠償,故通過訴訟打贏官司才是關鍵。要讓法院判令按城鎮標準賠償,證據是基礎,聘請專業交通事故律師是保障。在此我要鄭重提醒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訴訟上的兩個誤區,誤區一,錯誤認為找用人單位開個證明,或找幾個人出庭作證就可以證明自己在城鎮居住、務工,就可以輕易地勝訴;誤區二,錯誤地認為隨便找個略懂交通事故的代理人,就可以在家靜等佳音,筆者接觸過這樣一個案子,一個律師,在起訴時未扣除交強險的部分,賠償額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劃分的責任比例這算,讓受害人少賠了6萬余元,由于一事不在理,受害人沒有任何途徑可以挽回這6萬余元。交通事故訴訟是一項很專業的法律事務,作為最終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涉及的此類訴訟太多太多,專門設有精通交通事故訴訟事務的法律事務部處理訴訟事宜,由于城鎮標準和農村標準差異較大,就訴訟而言,他們的工作重點也在于盡量能使所有的農村戶籍(不管是否在城鎮居住、務工)受害者均按農村標準賠償。這樣,受害人所聘請的律師應該針對其實際情況,組織一套相互印證,高度統一,高度嚴密的證明受害人(或被扶養人)實際已是城鎮居民證據,同時要通曉交通事故法律法規,有過硬的法學理論功底和敏銳的庭審思辯才能。
近幾年來,隨著專業交通事故律師的不斷增加,法院以人為本審判風格的漸漸深入,農村戶口按城鎮標準計賠的交通事故案勝訴率非常之高,使實際融入城鎮,或生活狀態與城鎮人口相似的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同命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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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中怎樣界定城鎮標準第一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來自于國務院轉批公安部的意見。2001年10月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明確指出,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圍是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
凡在上述范圍內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同時還規定,對在小城鎮長期居住的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不得對其實行歧視性政策。
第二,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三,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民第一庭的復函。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一庭字第25號)中稱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這份復函雖然是針對云南省高級法院的請示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發全國法院參照執行。
第四,據《城鄉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條例》,鄉和建制鎮雖在行政上同級,但因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在規劃編制內容和審批上也具有明顯差異。鄉鎮不同于集鎮,鄉也不等同于鎮。
擴展資料
一、城鎮標準
城鎮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1.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計算受害的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總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費之外,居民可隨意支配的部分。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經營凈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利息紅利、房租收入等。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在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部分,即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由于這些屬于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入必須予以扣除,余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
用公式表示: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計算城鎮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牌照稅、房產稅等),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3.城鎮居民
城鎮居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城鎮居民,泛指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既包括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也包括沒有城鎮戶口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達到一定期限,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于城鎮的人員。因此,是否屬于“城鎮居民”并不以或并不僅僅以戶口為標志。 [3]
狹義的“城鎮居民”,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并且具有戶口或戶籍的人員。狹義的“城鎮居民”具有城鎮戶口。城鎮戶口包括“自理口糧戶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等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因此,“城鎮居民”所包含的主體比“非農業人口”要廣的多。
二、農村標準
農村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計算受害的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的是全國或一個地區農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后的收入總和。具體是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扣除當年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的各種稅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及農村內部親友間贈送支出后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計算農村居民被扶養費的標準。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是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
3.農村居民
農村居民,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生活并以農業生產為自己生活來源的人員,即農村常住人口。農村居民僅是“農業戶口”人員中的一部分人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農村戶口按城鎮賠償的依據是什么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且有一年固定收入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法律依據 的。可以參照城市戶口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