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詐騙后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對方打欠條就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變成經濟糾紛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你可以讓對方兌現。如果不能兌現承諾,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打官司解決。
我被別人詐騙了,檢察院認定是經濟糾紛,我該怎么辦被別人詐騙了,檢察院認定是經濟糾紛,只能向法院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即可受理。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經濟糾紛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多少錢都不可以立案,如果涉嫌詐騙,超過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才能立案。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被害人“自愿處分”財物,被告人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受損。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兩者不太一樣,要搞清楚。在起訴之前,也要分清楚是民事還是刑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請問大家誰能幫我分析下,三千塊錢的詐騙案,公安局已經立案了,嫌疑人在家沒有跑,公安局就是不抓人,證這個很不好判斷,首先必須明確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你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的證據是什么?是否構成詐騙罪,你可以直接撥打110到犯罪嫌疑人家里,然后進行指證。如果你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的正確不能夠確定構成詐騙,那只能是經濟糾紛,你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由法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構成刑事犯罪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的條件就會從民事訴訟轉化為刑事訴訟,就由檢察院提交訴訟請求以及逮捕請求
明是詐騙而公安說經濟糾紛,怎么辦?也許是你不太懂法律規定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你認為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他騙去的錢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只要有一部分錢用來辦承諾的事情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法律規定都不算詐騙。你肯定他是詐騙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你要舉證啊。還有詐騙金額是有規定的,幾百塊錢只會認為是經濟糾紛。最好還是請律師,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來處理比較合適。
如何區分詐騙與經濟糾紛經濟糾紛與詐騙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主要從主觀上進行區別。即,當事人是否愿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的經濟糾紛,貸款人或占有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如由于合同約定不明確、遺忘、或者無力歸還導致的。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詐騙,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歸還。
根據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如何界定詐騙與經濟糾紛區分詐騙罪與經濟糾紛可從以下方面著手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
1、看糾紛發生后一方有否還款意愿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如果他還在不斷或多或少還款詐騙后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 ,不宜定為詐騙;
2、看是否躲避與潛逃,如果欠款后有意長期躲避,不與人見面或聯系,就有詐騙嫌疑;
3、看欠錢人金錢用途,如果借錢后主要用于生產經營以外的個人用途,如個人揮霍就可認為有詐騙嫌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