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有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有哪些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有以下這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這些行為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法律未設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設立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指哪些行為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是什么行為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依法對公民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強制性是強制措施最根本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的特征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是行政主體以國家強制力對相對人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的人身自由、財物、行為等采取的無法反抗或不得違抗的強制性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措施主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有資格的人員,其措施的對象包括涉案人、場所、財物、金錢等,就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措施是規范和限制公權力,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我國的行政強制法當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本身就帶有強制性,所以也并不在于行政處罰相對人愿不愿意配合去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就是行政單位,并且,在生活當中是經常會接觸到行政強制措施的,但所有的行政強制措施都有著非常嚴肅的程序上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