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法律分析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于該行政法義務屬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恢復原狀、強制拆除等。
法律依據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一條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代履行與執行罰有什么區別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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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執行的含義: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義務人支付執行費用
2,條件是:代執行的義務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為義務,而其他義務不能適用這一方式。
3,代執行又稱代履行,是間接強制的一種....
4,邏輯關系如下:A,行政強制執行包括間接強制執行與直接強制執行兩類B,間接強制執行包括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于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什么是代執行與執行罰1,代執行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的含義: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義務人支付執行費用....(我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的歸納)
(標準答案)我的教科書的含義是: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履行行政行為所確立的可代替作為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2004年1月版人民大學出版社..張正釗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145頁)
2,條件是:代執行的義務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為義務,而其他義務不能適用這一方式。(我的歸納)
(標準答案)代執行的實施前提:1,必須有合法的行政行為存在,2,法定義務人不履行行政行為所確立的義務.(同上:P145--146頁)
3,代執行又稱代履行,是間接強制的一種....
4,邏輯關系如下:A,行政強制執行包括間接強制執行與直接強制執行兩類B,間接強制執行包括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5,具體如下:
行政強制執行包括間接強制執行與直接強制執行兩類:(1)間接強制。是指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措施,包括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義務人支付執行費用,代執行的義務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為義務,而其他義務不能適用這一方式。執行罰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機關按日科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執行罰一般適用于不可代替的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2)直接強制。針對義務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直接采取強制手段使義務得以履行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直接強制是較嚴厲的執行手段,只有在不能或適用間接強制無法實現義務時,才能采取 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于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多選)關于代履行,下列解釋正確的有( )。關于代履行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下列解釋正確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的有(A、B、D)。
A.代履行針對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的只能是可以由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他人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B.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征收的代履行費用由義務人承擔
C.代履行人只能是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D.實施代履行之前必須催告義務人履行義務
行政強制中代履行應當遵命哪些規定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行政強制中代履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法》
第五十一條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下列有關代履行和執行 他非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