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不同于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法律的適用,它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動。這樣行政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適用的主體,才有權適用法律。而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只是訴訟當事人之一,在行政訴訟中無權決定對法律的適用,即不能最終依法確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2、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屬于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作過的法律適用再次適用,也稱之為審查適用。所以,通常稱之為人民法院在對行政案件審理中第二次對法律的適用。這是因為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無論采用正式文書形式還是未采用文書形式,從實質意義上講,該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或其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他規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實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也需要對查處案件事實情況進行分析,并對其所適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選擇、適用,并作出認為符合法律規范的決定。因此,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前,行政機關已經對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決定,這是第一次法律適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經過審理直至作出裁判,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最終是否合法的判斷。在此過程中仍需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規范,這便是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機關第一次法律適用時所面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第二次適用法律雖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但審查對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的行為事實,而是行政機關所認定的行為事實。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正是在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進行的法律適用是否合法的基礎上所作的再次適用。3、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外,不解決合理性問題。這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訴訟法律適用的特點之一。因為行政機關在多數情況下享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在法定權限和幅度內,行政機關可以依自己的判斷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司法機關不能具體介入到行政機關的判斷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自己的決定,這有違權力制衡的原則。因而,在行政訴訟中,衡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且可以參照規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觀判斷標準。4、法律適用的范圍限于法律、法規和規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行政規章,而不同于行政機關第一次適用法律時,可以適用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而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不抵觸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如鄉鎮政府的決定同樣也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執法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行為違法判決的依據是什么?行政 訴訟 判決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簡稱行政判決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根據審理所查清的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對行政案件實體問題做出的結論性處理決定。行政訴訟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集中體現,是人民法院處理解決爭議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結果的表現形式。 一、行政行為違法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訴訟判決作出不同的劃分。按照審級標準可將判決分為 一審 判決、 二審 判決和再審判決;按照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可將判決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等等。 一審判決 一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作出七種類型的判決,即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 判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維持判決。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證據 確鑿,適用法律 法規 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維持判決:一是證據確鑿,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具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真實存在。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即適用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了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條文款項,而且處理的性質、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時,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2.撤銷判決。即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作出的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撤銷判決分為判決全部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及判決撤銷并責成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三種情況。 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3.限期履行判決。即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判決。 此類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符合法定條件,向被告申請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被告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 (2)被告沒有依法發給 撫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費用及 社會保險 金。 (3)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被告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決,應具備以下條件: (1)被告對行政相對人依法負有履行職責的義務。 (2)須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請,被告有拒絕履行、拖延履行的行為,或者對原告的申請置之不理,不作答復。 (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4)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明確指出所履行職責的內容和履行的期限。 4.變更判決。即在 行政處罰 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作出的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法院判決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所謂“顯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認識水準的人均可以發現和確認該處罰明顯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確認判決。即人民法院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相應行為合法或者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6、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的判決形式 。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1)被起訴人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如行政機關無作為的法定職責等。 (2)被訴具體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雖然從學理上看,這種情況也可以做出維持判決。但維持判決一經做出,行政機關日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進行修正時,就要收到判決既判力的約束。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則可以較好地避免適用維持判決可能給修正工作帶來的障礙。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此時,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議的形式,建議行政機關調整被訴的行政行為。 (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綜上所述,行政判決包括以上六種判決,主要包括維持、撤銷、變更等六種判決,主要是根據判決的類型、結果、手段進行分類。每一種判決都有一定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判決結果設定不同的決定。對于判決是否生效需根據多級審判的結果,到最高級則無法上訴。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依據是什么一、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概述
(一)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概念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審查的原則要求在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審查時,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標準,這種法律規范標準既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也稱之為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法律的適用。據此,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概念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指導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或參照規章)具體適用于各種行政案件中,從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特征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法律的適用,它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動。這樣行政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適用的主體,才有權適用法律。而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只是訴訟當事人之一,在行政訴訟中無權決定對法律的適用,即不能最終依法確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屬于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作過的法律適用再次適用,也稱之為審查適用。所以,通常稱之為人民法院在對行政案件審理中第二次對法律的適用。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無論采用正式文書形式還是未采用文書形式,從實質意義上講,該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或其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他規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實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也需要對查處案件事實情況進行分析,并對其所適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選擇、適用,并作出認為符合法律規范的決定。因此,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前,行政機關已經對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決定,這是第一次法律適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經過審理直至作出裁判,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最終是否合法的判斷。在此過程中仍需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規范,這便是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機關第一次法律適用時所面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第二次適用法律雖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但審查對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的行為事實,而是行政機關所認定的行為事實。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正是在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進行的法律適用是否合法的基礎上所作的再次適用。
3、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外,不解決合理性問題。這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訴訟法律適用的特點之一。因為行政機關在多數情況下享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在法定權限和幅度內,行政機關可以依自己的判斷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司法機關不能具體介入到行政機關的判斷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自己的決定,這有違權力制衡的原則。因而,在行政訴訟中,衡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且可以參照規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觀判斷標準。
5、法律適用的范圍限于法律、法規和規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行政規章,而不同于行政機關第一次適用法律時,可以適用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而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不抵觸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如鄉鎮政府的決定同樣也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執法的依據。
二、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原則
由于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是對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的再次審查適用。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法律的適用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適用調整被處理行為或事項的法律規范。因國家行政管理事務既繁雜又細化,這就界定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了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由于客觀現實中存在著行政主體不能正確把握所適用法律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往往導致適用的法律規范與被處理的行為或事項不相吻合。如分不清《土地管理法》和《水法》調整對象的具體界限,對未經批準在河灘上建房這種不屬于《水法》調整的行為,錯誤地適用了《土地管理法》進行處罰。又如某鄉人民政府將耕地當作荒地越權批給農民建房,該事實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調整的對象,應當依該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結果土地管理部門卻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等。對于這種行政主體適用的與行為事實不相符的法律規范,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進行法律適用時,應予以糾正。
(二)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什么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擴展資料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法院可以作為判案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其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那么這就是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了。
法律分析
民事審判規則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的裁判依據 ;行政判決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執行義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情節是否嚴重又要從下述幾個方面對執行義務人的行為進行考量,一看其有無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看其有無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三看其有無抗拒、阻止、妨害執行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其它行為。行政訴訟的性質是非常特殊的,通俗點理解行政訴訟的話就是民告官,由于國家行政、司法體制的特殊性,行政訴訟活動相對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在提請行政訴訟之前,行政相對人要做好各種充分的準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并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后引用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