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仍然向消費者提供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的,除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了可以主張損失賠償外,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法律責任如何定論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法律責任定論方法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
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三款來定論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處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原文如下: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擴展資料: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一)建立最嚴監管制度
1、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終結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了“九龍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監管模式,從法律上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
2、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新法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等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3、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新法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制度,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
4、建立最嚴格的標準。新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加強了標準制定與標準執行的銜接。
5、對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新法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實行注冊制度。
6、加強對農藥的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7、加強風險評估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必須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8、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新法從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二)設置罰則確保“重典治亂”
1、強化刑事責任追究。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此外還規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2、增設了行政拘留。新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3、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4、對重復違法行為加大處罰。新法規定,行為人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5、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新法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6、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設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定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規定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1、行業協會要當好引導者。新法明確,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2、消費者協會要當好監督者。新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3、舉報者有獎還受保護。新法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管部門要予以保密。同時,參照國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發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通過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對內部舉報人給予特別保護。
4、新聞媒體要當好公益宣傳員。新法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強化互聯網食品交易監管
1、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一般性義務,即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2、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管理義務,即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
3、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
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五)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1、要求健全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強化生產經營過程的風險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強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并實施原輔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體系。
3、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六)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
1、強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針對一些地方不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2、實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要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做出評議和考核。
3、強化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監管。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
4、強化責任追究。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要求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 [5]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如何理解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我國《侵權責任法》只在產品責任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且并非全部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的產品責任都適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而是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第一,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第二,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事實,即造成了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損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第三,因果關系成立,被侵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是侵權人生產或者銷售的缺陷產品造成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兩點:第一,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既非共同責任也非連帶責任,而系相互獨立的各自責任;第二,懲罰性賠償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前提,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因此,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存在明知情形,則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或者僅證明了生產者存在明知,則只可以請求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請教:懲罰性賠償的問題。(消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規定)萬分感謝!!!!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種民事損害賠償制度,這是與補償性賠償制度相對應的賠償制度,也是英美法中頗具爭議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國于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以特別法的形式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中國民事責任立法的重大突破。本文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的理論依據、社會功能、適用范圍與條件進行了認真思考和研究,以期豐富中國的民法理論,完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至少應包括如下幾層含義:其一,它是民事主體在承擔補償性賠償的前提下承擔的責任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其二,它是由法院判處,也就是某個具體案件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必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形式作出,當事人不能預先約定;其三,判處的懲罰性賠償金是由民事主體向另一平等民事主體支付,而非交給國家;其四,依民事特別法的規定。
懲罰性賠償是和補償性賠償相對應的一種民事賠償制度,具有民事賠償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補償性賠償制度相比,還具有如下獨有特征:第一,懲罰性。補償性賠償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彌補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在于懲罰和制裁加害人嚴重過錯行為。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說懲罰性賠償是一種附加的民事責任形式,只有當補償性賠償金不足以懲罰侵害入的惡意侵權行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對這種行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來阻止其再次發生時,才能加以適用。第三,法定性。懲罰性賠償金是民事責任的例外和補充,必須有立法的規定和判例性質的裁決,否則應視為不允許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以免可能導致法官濫用權力進行不正當的懲罰,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進而對整個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內部的和諧造成沖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一個理論上存在許多分歧的制度。反對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應予廢除,其主要理由有:第一,懲罰性賠償制度混淆了公私法的劃分①,第二,懲罰性賠償制度確立的賠償金因數額過高,且法律對之未作限制性規定,容易產生新的不公平現象。第三,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本身在建構上的缺陷,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可能導致過分預防或預防不足的問題。對上述分歧,專家有如下看法:
第一,關于是否混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的問題或是否為一種混合制度的問題。專家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一種民事法律制度,而并非一種混合制度,也并不違反公私法的劃分,它具有的懲罰和威懾功能不違背私法精神。民法是私法,不僅具有補償的功能,也具有懲罰和威懾的功能,中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就包括了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具有懲罰因素的責任形式,固此,懲罰和威懾功能是民法所固有的,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威懾功能僅是對其的進一步拓展和體現,它仍是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第二,關于原告獲得高額懲罰性賠償的合理性問題。專家認為,原告獲得的懲罰性賠償是合理的,首先,如果不采用懲罰性賠償,原告有可能得不到完全的賠償;其次,訴訟是維護侵權制度的有效威懾的必要措施,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激勵受害人積極起訴,通過訴訟保護自己的權利。
(二)中外懲罰性賠償制度比較
現代意義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發端于英國,后被美國視為普通法而繼受②,英美聯邦國家也紛紛效仿。現代意義上
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里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于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于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里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專家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 “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二)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國現行損害賠償以補償損失為原則,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其它法律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特別法,是否應把這一制度引伸到其他損害賠償領域,使之成為損害賠償的一般制度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專家認為,在中國損害賠償領域有必要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一、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有效制裁違法行為,減少惡性侵權行為的發生。目前中國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法律還不完善,很多侵權事件最終雖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但賠償數額明顯低于原告訴求,對被告來說,制裁力度不足,難以阻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加害人的行為又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過其它方式對加害人給予嚴厲的懲罰以示預防,即使用一些行政手段如罰款等,也并未使侵權行為人受到應有的處罰。因此,專家認為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必要的。
第二,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主觀上采取輕率、漠視態度侵害他人者給予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對加害人的懲罰,對受害人給子撫慰,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如在產品質量領域,產品責任是嚴格責任,過錯雖然不是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卻可以在決定責任人的處罰時發揮作用,這種情況下,機械地照價賠償既不足以懲戒責任人,也不足以撫慰受害人。對財力雄厚的生產者、銷售者而言,根本起不到威懾與預防作用。所以,專家認為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那些無視消費者安全、無視社會利益的廠家判處懲罰性賠償金有利于懲惡揚善,恢復社會公正。
第三,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中國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先河,但該法調整的對象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為生活消費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產生的消費關系,這種消費關系是狹義的,不是廣義上的消費關系,即不包括為生產性消費需求而購買。在當前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形式下,這種規定已無法符合保護廣大消費者基本權益,實現社會整體和諧的需要,應當進一步調整。
第四,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中國法制與外國有關法制接軌。中國法屬于大陸法,傳統賠償制度采用同質補償方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的一體化,尤其中國己經加入世貿組織,中國同英美法系國家的交往不斷密切,大量外國商品進入中國,在產品質量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糾紛不斷發生,特別是國際消費者行為的劇增,如果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國的消費者、受害人常常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
(三)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想
懲罰性賠償制度目前中國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所體現,《民法通則》中并無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一般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作為一項法律責任在中國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但消費者保護法作為特別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對于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來說,民事責任制度中有關規則的協同是不可或缺的。
專家認為,中國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時,應將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組成部分,并加以明確規定。在制定民事特別法律時,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經驗,在特別法中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在民事特別法中可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產品質量、反不正當競爭、人身權及部分合同等領域也可以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應擴大至房地產、醫療事故、共用服務事業等領域。
總之,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中國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應該堅持并積極推廣,尤其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中更應當堅決地加以適用,以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冒偽劣商品作斗爭,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打假行動,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諸多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需要。
保險機構信息化監管規定(送審稿)出售死豬油造成嚴重后果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的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根據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對于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經營者,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死刑。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背景: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以160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現行《食品安全法》頒布于2009年,緣何實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它都體現了哪些理念和原則,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嚴”體現在哪些方面?對監管部門、食品行業發展以及公眾“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響。
修訂背景及過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現行食品安全法)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體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與此同時,我國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監管制度機制,解決當前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法治方式維護食品安全,為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體制制度保障,修改現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門提上日程。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三易其稿后終獲通過。從2013年10月~2015年4月歷時1年半的時間,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過了哪些“路徑”?又有哪些變化?
2013年10月1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該送審稿從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創新監管機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6個方面對現行法律作了修改、補充,增加了食品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禁止嬰幼兒配方食品委托貼牌生產等規定和責任約談、突擊性檢查等監管方式。在行政許可設置方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經過專項論證,在送審稿中增加規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和保健食品產品注冊兩項許可制度。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于同年10月29日將該送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4年5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并重點完善了4個方面:一是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三是健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等制度,增設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獎舉報和責任保險制度,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媒體等監督作用,形成社會共治格局。同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被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一審。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二審。二審修訂時出現了7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增加了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規定;二是明確將食用農產品市場流通寫入食品安全法;三是增加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依法進行標識的規定和罰則;四是對食品中農藥的使用做了規定;五是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六是增加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責任;七是加重了對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15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后表決通過。相比二審稿,《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最后一次審議只是在較受爭議的幾個核心問題上做了修改,如對劇毒、高毒農藥作出的進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同時增加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特殊醫學用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等。
新法的理念及亮點
一、新法體現的理念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新法)在總則中規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要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管制度。該規定內容吸收了國際食品安全治理的新價值、新元素,不僅是《食品安全法》修訂時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必須遵循的理念。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預防為主方面,就是要強化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和政府監管中的風險預防要求。為此,將食品召回對象由原來的“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修改為“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在風險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國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在社會共治方面,強化了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群眾投訴舉報等方面的規定。
二、新法體現的亮點
亮點一:8個方面的制度設計確保最嚴監管。
一是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終結了“九龍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監管模式,從法律上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
二是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新法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等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新法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制度,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
四是建立最嚴格的標準。新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加強了標準制定與標準執行的銜接。
五是對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新法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實行注冊制度。
六是加強對農藥的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七是加強風險評估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必須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八是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新法從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亮點二:6個方面的罰則設置確保“重典治亂”。
一是強化刑事責任追究。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此外還規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設了行政拘留。新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三是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四是對重復違法行為加大處罰。新法規定,行為人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五是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新法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六是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設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定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三:4個方面的規定確保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一是行業協會要當好引導者。新法明確,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二是消費者協會要當好監督者。新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三是舉報者有獎還受保護。新法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管部門要予以保密。同時,參照國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發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通過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對內部舉報人給予特別保護。
四是新聞媒體要當好公益宣傳員。新法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亮點四:3項義務強化互聯網食品交易監管。
一是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一般性義務,即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二是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管理義務,即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
三是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新法對監管部門和行業發展的深刻影響
近年來,食品安全不斷被推上風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風波不斷,以至于廣大群眾對“吃什么才安全”深感憂慮。新法作為一部保證食品質量、保障公眾飲食安全的法典,必將對食品監管、食品行業發展以及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帶來直接影響。
一、對食品監管的影響
相比現行《食品安全法》,新法從監管角度出發,創新完善了諸多監管制度,為行業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增添了新的“武器”。
一是規定監管部門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該規定有利于監管部門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食品企業的動態監管和風險預警分析,落實食品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二是明確對有證據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但食品安全標準未作相應規定的,相關部門可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2008年10月份,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為確保乳與乳制品質量安全,原衛生部就與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發布了三聚氰胺在乳與乳制品中的臨時管理限量值。可見,作為應急狀態下的一項行政控制措施,這一制度的設計,有利于監管部門在食品監管中對食品中有害物質含量的檢測判定。
三是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政府可以對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這一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的責任意識,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到位,有效防范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是明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這一制度的建立不僅有利于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進而形成確保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而且對監管部門提升監督檢查效率,增強執法威懾力具有重要意義。
五是規定食品藥品監管、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這對暢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多部門聯合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對食品行業發展的影響
一是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這一原則性規定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其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對提高整個食品行業質量安全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目前已經在一些地方開始實施,如上海在2013年底就通過引入云技術,對水產品食品安全實施全程追溯。只要消費者在買來的冰鮮淡水魚包裝上,用手機掃一掃二維碼,就可以了解從養殖、包裝、檢測、倉儲、物流、經銷,直至消費者購買驗證等各個環節的情況。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建立,便于有效追溯食品源頭,分清各生產環節的責任,對提高我國整個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業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通過追溯體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蹤溯源地查處各類食品違法行為,對凈化整個食品行業環境,促進食品產業發展意義重大。
三是對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項規定。例如,改變過去單一的產品注冊制度,對保健食品實行注冊與備案雙規制;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功能目錄的管理制度,對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規定原料的產品實行備案管理;明確保健食品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生產必須符合良好規范并實行定期報告制度;規定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必須經過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審查批準等。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關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規嚴重滯后,導致監管乏力,市場上虛假宣傳銷售現象泛濫。尤其是對保健食品缺乏相應的許可準入制度,導致保健品經營主體(超市、藥店、個體商戶)五花八門,嚴重影響保健食品行業的良性發展。新法增加的這些規定,將使整個保健食品行業得到進一步肅清整頓,加速行業的健康成長。正如湯臣倍健公共事務部總監陳特軍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訂將對整個保健品行業的發展起到正向激勵作用,既解放了行業龍頭企業的生產力與創新力,也給行業注入新鮮活力,而且規范的監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費者對保健品行業的信心,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對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等20項按程序轉為行政許可”。原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為“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規定為審批與備案雙軌制。由此來看,未來保健食品的注冊審批已明確為行政許可,而備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職責或改為“告知性備案”,具體情況尚需有關部門出臺具體管理辦法予以明確。
四是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增設新規定。例如,明確要求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嬰幼兒食品安全問題成為食品安全領域的焦點。有市場人士認為,新法明確“加強全程質量監控”,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嬰幼兒配方食品質量安全,這對規范奶粉市場秩序、重振民眾對國產奶粉的消費信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產品配方實施注冊管理”,不僅有助于政府部門通過許可手段將配方總量有限制地控制起來,促使企業更專注地將配方產品質量做好,而且對提高奶粉品牌的市場進入門檻,推動嬰幼兒奶粉配方升級具有積極作用。而“禁止分裝方式生產”,意在鼓勵國內的生產企業集中力量提升研發能力和生產的技術水平,進一步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
三、對消費者飲食安全的影響
一是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及防病治療功能。近年來,保健食品在我國銷售日益火爆,但市場中魚龍混雜的現象仍十分嚴重。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間,118個省級電視頻道、171個地市級電視頻道和101份報刊的監測數據顯示,保健食品廣告90%以上屬于虛假違法廣告,其中宣稱具有治療作用的虛假違法廣告占39%。新法要求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及防病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這些規定有助于消費者識別保健品虛假宣傳,警惕消費陷阱。
二是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示。近年來,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越來越多地進入到人們的生活中,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爭議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轉基因食品標示方面,要么標識很小,消費者很難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亂標識,以“非轉基因”作為炒作噱頭。新法規定了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定完善了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充分保障了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知情權。
三是劇毒、高毒農藥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劇毒農藥、化肥、膨大劑等對蔬菜瓜果進行病蟲害防治、催肥,是消費者最擔憂的食品安全問題之一。今年4月初,就有山東省即墨市、膠州市的消費者食用了產自海南的西瓜后,出現嘔吐、頭暈等癥狀,后經抽檢,發現9批次含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和使用的高毒農藥“涕滅威”。新法明確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這有利于進一步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消除消費者對有“毒”蔬菜瓜果的擔憂,提升消費者對普通食品的消費信心。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共同發布公告,重申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雖然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并不違反新法禁用劇毒、高毒農藥的規定,但由于目前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為確保豆芽食用安全,3部委發布該公告,其宗旨與“劇毒、高毒農藥禁用于蔬菜瓜果”的規定一致,都體現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以及我國對農藥應用于食品的嚴格管控措施和嚴厲監管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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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圖二表明食品安全法分別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政治食品安全法分別發揮作用有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
①4個方面的規定確保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一是行業協會要當好引導者。新法明確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二是消費者協會要當好監督者。新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三是舉報者有獎還受保護。新法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管部門要予以保密。同時,參照國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發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通過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對內部舉報人給予特別保護。
四是新聞媒體要當好公益宣傳員。新法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②6個方面的罰則設置確保“重典治亂”。
一是強化刑事責任追究。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此外還規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設了行政拘留。新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三是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四是對重復違法行為加大處罰。新法規定,行為人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五是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新法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六是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設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定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