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一、法律保留制度
法律保留制度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是指某些法律事項只能由法律來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相關規定,除非經過特別授權。行政立法主體對于法律保留內的事項不得僭越,凡屬于憲法、法律規定的事項,只有經過了明確授權,行政主體才能在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中規定。在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我國,對于一些具有相當重要意義的事項,法律才做出了保留。法律保留制度的基礎是民主、法治與人權。最早提出法律保留概念的是德國行政法學家奧托.邁耶,它將法律保留定義為在特定范圍內對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根據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可知,屬于法律絕對保留的有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然而“等”字含義模糊,法律保留的實質是為限制行政權,眾所周知,凡我國限制行政權的法律法規中,“等”字可以忽略。因此也僅有上述四事項屬法律絕對保留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而對公民政治權利的法律保留我國《立法法》巧妙的使用了“剝奪”一次,即剝奪公民政治權利事項絕對不能授權國務院對此制定行政法規,而限制公民政治權利事項在尚未制定法律時,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此外,《立法法》對于其他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并未作出法律保留。據此,我國大量的限制公民權利的行政法規便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如《出版管理條例》、《宗教事務條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等。
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可知,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僅受法律規定的限制。然而,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在公民權利方面,只要不涉及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事項,均可以以法律以外的形式對其加以限制,這些法律以外的形式如法規、規章等在《立法法》的掩蓋下并不違法違憲,然而毫無疑問,他們不符合《公約》的規定。
二、應將公民基本權利全部納入法律保留的范圍
為使國內法與《公約》相適應,應當將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全部納入法律保留范圍內。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言論、出版、集會、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一般人格權,住宅權,通信自由權等。言論、出版、結社自由方面、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我國尚無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效力最高的為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然而這些法律及行政法規卻對表達自由的行使設置了諸多程序,通讀法律及行政法規全文,出現最多的字眼是“申請”、“批準”、“許可”、“不得”等,可見其隱藏的目的是為限制表達自由的行使。
言論指公民以口頭的、書面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其選擇的任何媒介所作的任何思想和信息表達。出版物也屬于上述的“任何媒介”中的一種,在嚴格意義上是屬于言論自由的。但出版自由涉及出版單位的組織和運行程序,而且出版物面臨著巨大的受眾,其影響與個人的言論一般不可同日而語,所以出版自由被認為是一種獨立的言論自由。iii但凡自由皆有邊界,世界各國均以不得侵犯他人權益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作為言論自由的邊界,以此限制言論自由。在美國,帶有淫穢及煽動性質的言論受到限制,限制淫穢言論要求對社會沒有補償價值,限制煽動言論要求該言論即將產生非法行動,而且要有引起該非法行動的證據。言論自由極其重要,人民普遍認為應當將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降到最低限度。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可采取事前檢查和事后追懲兩種方式。但事前檢查會對言論自由造成嚴重危害,因此一般予以禁止,德國基本法甚至禁止事前檢查。而在事后追懲方面,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因此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審查和懲罰的程序。而我國目前實行事前審查和事后追懲相結合的限制方式,以事前審查為主,且依據是行政立法或政策性規定,在審查文學、藝術作品時常常伴隨著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極大的損害了公民的言論自由。
結社指一定數量的人,出于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目的,持續地集合在一起的行為。我國為規范結社行為,于1998年頒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對公民結社行為作了嚴格的限制:成立社會團體要經過審查登記,要有固定的住所;有活動資金限制等,此外,該條例還對未經批準的社團組織團體活動規定了處罰措施。公民必須要擁有一定的財產才能申請結社登記,這首先就是對結社自由的無理限制。結社是相對固定人員的持續結合,與集會、游行示威不同,不會給社會秩序造成現時沖擊,所以《公約》規定對集會與游行示威的限制可以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決定,但對結社的限制必須限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為更好的進行公共管理,國家有權要求結社登記,但要求所有的結社行為都進行登記的行為顯然是不現實的。 宗教信仰自由,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該條款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又進一步具體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般情況下,對私下的宗教信仰不做任何限制。但是公開的宗教信仰活動,如傳教布道等,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此需要加以限制,我國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具體貫徹此憲法規定,我國目前有《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這里的“正常宗教活動”并沒有明確標準,“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也沒有相關的解釋,這就給行政機關濫用權力限制和剝奪宗教信仰自由制造了空間。
除上述提到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外,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其他一些重要的基本權利,但這些權利都不屬于法律保留的范圍,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進行限制,這無疑會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害。雖然公民基本權利由行政機關來立法,并不等于公民基本權利已經或必然受到侵害,但存在著受到行政機關分割的嚴重可能性,而這正是所應杜絕和預防的。因此,必須將公民權利的限制納入法律保留范圍內。
三、結語
我國我國于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約》,但我國至今仍未批準該條約,國家領導人多次對外表示為要批準《公約》創造條件,盡快批準《公約》,然而此次的《立法法》修改,并沒有看到為使國內法與《公約》相適應所應作出的努力。法律保留制度本身目的是為限制行政立法權,防止行政立法權侵害公民權利,而我國《立法法》關于法律保留的規定實質上是為行政立法限制公民權利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應對《立法法》中的法律保留事項加以規定,擴大法律保留事項的范圍,在公民權利方面,宜將公民權利的限制全部納入法律保留的范圍內。
立法法中的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分別什么意思,又包含哪些?法律保留包括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絕對保留是指該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不得授權行政機關;相對保留是指該事項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的設定權屬于法律,但是行政機關可以在授權的情況下對該事項的某些內容作出適當的規定。
絕對保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做出規定,包括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
相對保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例如對非國有資產的征收等。
例如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屬于法律絕對保留事項。
擴展資料:
法律保留是指凡是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則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在行政規范中予以規定。其目的在于禁止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對公民的個人自由、財產權等涉及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事項予以干涉和侵犯。
法律保留適用于干預行政、給付行政、計劃行政等所有領域,尤其是在內部的特別權力關系領域也應當適用法律保留的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絕對保留事項
百度百科-法律保留
什么叫法律的絕對保留款項絕對保留款項是指某些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做出規定,包括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法規不能自行做出規定。
法律分析
法律保留又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法律保留適用于干預行政、給付行政、計劃行政等所有領域,尤其是在內部的特別權力關系領域也應當適用法律保留的原則。法律保留包括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絕對保留是指該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相對保留是指該事項的設定權屬于法律,但是行政機關可以在授權的情況下對該事項的某些內容作出適當的規定。相對保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例如對非國有資產的征收等。法律保留是指凡是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則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在行政規范中予以規定。其目的在于禁止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對公民的個人自由、財產權等涉及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事項予以干涉和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十)訴訟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行政立法的權限行政立法權限:行政立法權限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在內容與形式上的權限范圍,即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可以就哪些事項作出立法性的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必須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其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他規范無權規定,否則構成違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項的立法權:國家主權的事項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其中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屬于法律絕對保留事項。
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有以下三個方面: 1.執行具體法律規定事項。2.實施憲法規定職權事項,即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3.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即國務院各部門規章制定的依據是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地方規章可以規定的事項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以及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什么是法律保留原則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就是凡是法律保留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的事項,行政機關不能擅自作出規定。凡屬憲法、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代為規定,除非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對其作出規定。
與法律優先原則相比,法律保留原則是從積極的角度約束行政行為,要求行政活動不得涉及立法保留范圍的事項,或者必須具有法律依據。
一般來說,法律保留原則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權益事項,尤其是限制或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自由權的事項。
《立法法》列舉了十項法律保留的內容:有關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立法法》還規定,列舉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除《立法法》外,一般的法律也有法律保留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法》中關于人身自由處罰設定權的法律保留。
什么是法律保留原則?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就是凡是法律保留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的事項,行政機關不能擅自作出規定。凡屬憲法、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代為規定,除非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對其作出規定。
與法律優先原則相比,法律保留原則是從積極的角度約束行政行為,要求行政活動不得涉及立法保留范圍的事項,或者必須具有法律依據。
一般來說,法律保留原則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他組織的重大權益事項,尤其是限制或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自由權的事項。
《立法法》列舉法律絕對保留的立法事項有 了十項法律保留的內容:有關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立法法》還規定,列舉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除《立法法》外,一般的法律也有法律保留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法》中關于人身自由處罰設定權的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