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針對您提問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的關于選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的問題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為您整理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了以下答案,請參考。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當事人有權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不經過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外的是,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先復議,后起訴,不能自由選擇。 起訴的時間 第一種,先復議,后起訴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種,直接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特別提示 已經提起訴訟的,不能再復議了。如果對某一行政爭議提起訴訟的,一旦法院受理,無論法院是否已經作出判決,當事人都不得再就同一爭議 申請行政復議 。 已經申請復議的,訴訟暫緩。人如果就同一爭議同時 提起行政訴訟 又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如果兩機關同時受理的,則由當事人任選其一。如當事人已經申請行政復議的,則在復議期間不得再就同一爭議 向法院起訴 ;只有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后,或復議期限屆滿之后,或當事人撤回復議申請之后,才能就該爭議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么區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于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于審查范圍。
6、處理權限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權限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權限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于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在哪個階段進行的?分為兩種情況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一種是法定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的復議前置,這就要求在具體行政行為做出后,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再申請行政訴訟。另一種情況是法律未做明確規定,則復議和訴訟可選,即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你可以直接進行政行訴訟,也可以在復議后再申請訴訟。
訴訟,行政復議等是書面還是口頭形你好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鑒于你所提問題在法律上分為訴訟和行政復議兩種情形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現分別答復如下:
第一,針對行政復議的情形,我國有專門的《行政復議法》中對提出行政復議的方式有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二,針對訴訟的情形,在我國訴訟分為三種形式:分別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各個有專業的程序法律予以規定,對于提起訴訟的形式均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針對民事訴訟,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的規定可知,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提起民事訴訟。
針對行政訴訟,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钡囊幎芍梢酝ㄟ^口頭或書面形式提起行政訴訟。
針對刑事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規定刑事訴訟可以口頭提出,但是卻規定了可以口頭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雖然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口頭提起訴訟,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可以口頭提出,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四十五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上訴、申訴、申請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有困難的,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筆錄或者記錄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讀或者交其閱讀。
綜上所述,無論是訴訟還是行政復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均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與聯系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雖有諸多共同點,但畢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相互間存在明顯區別,這主要體現在: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于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于審查范圍。
6、處理權限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權限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權限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于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度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是有最終效力的結果,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而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行。
總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出來的。
簡單來講,行政復議就是找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請求重新處理。
行政訴訟就是直接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告上法庭。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區別主要體現在: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無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 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于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于審查范圍。
6、處理權限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權限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權限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于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度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是有最終效力的結果,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而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