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工地工傷起訴案例
張兵與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上訴案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紹興市工地工傷起訴案例 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紹興市工地工傷起訴案例 ,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一)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國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08年3月10日,張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月10日,松江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兵與南通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南通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后,認為張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認定張兵受傷為工傷。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二)裁判結果
經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兵進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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