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張兵與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上訴案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一)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國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08年3月10日,張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月10日,松江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兵與南通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南通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了勞動仲裁裁決書。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后,認為張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認定張兵受傷為工傷。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二)裁判結果
經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兵進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019建筑業工傷待遇落地難邁的五道坎工傷待遇落地難邁“五道坎”文件再好看落實
建筑業是工傷風險較高、農民工集中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的行業。雖然國家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保障建筑工人職業安全和工傷保險權益,但在現實操作過程中,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征繳方式不夠靈活、勞動關系確認難等問題,導致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再一次重申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并對職工反映強烈的五大問題提出了詳細解決方案,努力跨過影響工傷職工權益維護的幾道坎。
第一道坎
參保方式僵化手段不強
案例:農民工懷才祥在合肥某建筑工地進行腳手架拆除作業時,右手中指被夾傷。雖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但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他卻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其所在單位沒為他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參保方式不夠靈活,而建筑業用工流動性大,如何提高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
解決方案:《意見》規定從三個方面加以規范。一是對建筑施工企業不同用工形式的職工參保方式區別處理,即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適應建筑業用工流動性強的特點。二是明確了工傷保險優先原則,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三是強化了工傷保險參保的強制手段,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道坎
承包分包農民工難上保險
案例:張某在某工地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發現包工頭王某某也是層層轉包承接的油漆工程,別說是為他上工傷保險,連用工主體資格都沒有。施工企業更表示,張某的工資不計算在工資總額內,按照現行繳費方式,無法為他上工傷保險。當然,也有“良心”企業會想辦法為項目工地的工人上保險,但管理者也抱怨“建筑人員流動性大,斷保是常事”。
解決方案:《意見》提出了兩點新規定。即為防止建設施工單位壓價競爭、損害職工利益,要求“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 1 2 3 4
工傷勞動仲裁案例我法律不太精確啊 。說些大致和個人意見,1合同應該有效,法律有尊重事實的 原則,勞動關系可以找工友作證, 2 此上訴,是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你對對勞動仲裁的 結果不服, 裁決書是必要的程序,沒有不行。 裁決書應該同時發放,拿到裁決書以后不服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了。(不知道勞動仲裁結果,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你的要多久)堅持我支持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你。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經過工傷認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作出十級傷殘的評定后,根據《工傷 保險 條例》的規定,享由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以下是我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1:
被告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羅集鄉。
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鄭某 勞動合同 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傅月琴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了審理。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莊某,被告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于2007年5月進入原告單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時發生工傷致左腳第4趾末節粉碎性骨折,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十級。被告為此向松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作出工地建筑工地工傷案例800例 了裁決。原告認為,第一、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后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并沒有終止,造成原告無法為其辦理交保手續,責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傷后到休息結束期間的工資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分文未少地發給了被告;第三,被告所報醫療費為3,364元,而原告實際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傷前月平均工資為1,998元,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還不到二年,按照法律規定只能補償二個月的工資。綜上,仲裁委員會裁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此,原告對仲裁裁決的部分內容不服,請求判令:1、不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3、不支付被告醫療費1,400元;4、不支付被告賠償金9,200元。
被告鄭某辯稱:被告于2007年5月進入原告單位工作,按照工傷的相關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工資差額、醫療費及賠償金,同時應繳納綜合保險。原告所述沒有事實和理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接受仲裁裁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進入原告單位從事拉絲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時左腳被刺傷,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外傷。2008年8月27日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閔行區七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住院治療,出院時,醫院為被告開具病情 證明書 ,醫師意見休六周。期間被告共花費醫療費3,534.98元(其中含護理費230元)。
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松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被告2008年8月27日所受傷害為工傷。2008年12月20日,經鑒定被告為因工致殘程度等級十級。傷殘鑒定費350元由被告自行承擔。
另查明:2008年1月至8月,被告工傷前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資不等,合計15,983元。2008年10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醫療費1,963.20元。被告工傷后,原告支付被告工資4,405元。200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解除證明,內容:由于原告不愿與被告保持勞動關系,對被告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已為被告繳納了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2、一次性工傷保險金20,000元、4個月誤工費9,200元、醫療費1,400元、住院伙食費460元、護理費690元、營養費69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50元、交通費145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200元。審理中,被告增加請求:1、支付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的節假日加班費3,135元;2、支付被告從事有毒有害崗位津貼900元;3、支付2007年、2008年高溫費1,200元。同年9月2日,該仲裁委員會以松勞仲(2009)辦字第355號裁決書作出裁決:一、原告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四、原告支付被告醫療費1,400元;五、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補貼460元;六、原告支付被告傷殘鑒定費350元;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200元;八、被告其余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裁決后,原告接受第二、五、六項裁決,不服第一、三、四、七項裁決,故訴至本院。
再查明:被告所花費的醫療費用3,534.98元中,原告預付押金1,000元。
以上事實,有裁決書、勞動合同、住院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病歷、病情證明書、醫療費 收據 、工資憑證、退工證明、調查筆錄、繳納押金記帳記錄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關于原告要求不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沒有終止,造成原告無法為其辦理交保手續,責任不在原告,原告提供了證明、綜合保險登記名冊。被告對證明表示不能證明原告可以不為被告繳納綜合保險,綜合保險登記名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無法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應當按規定為被告繳納綜合保險,因此,原告的該項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的訴請,原告系外來從業人員,《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外來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被告因工致殘程度十級的鑒定結論書于2008年12月20日出具,原告應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發生工傷至2008年12月20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2008年1月至8月,被告負傷前工資合計15,983元,平均工資為1,997.87元,原告要求按1,998元計算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要求按3個月平均工資2,300元計算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經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資合計7,582.46元,扣除原告已付的4,40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為3,177.46元,原告應支付被告,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全額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醫療費1,40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所報醫療費為3,364元,原告除預付押金1,000元、已支付醫療費1,963.20元外,另支付被告現金800元,實際已支付被告3,763.20元。原告提供了情況說明及證明人身份證。被告不予認可,表示沒有收到800元,押金1,000元中被告在交押金時錢不夠,向被告拿了一點現金但具體多少不清楚,原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已支付被告800元,被告也未提供押金1,000元中有其支付的錢款,本院對雙方的陳述均不予采信。經查,被告共花費醫療費3,534.98元,原告已支付被告醫療費1,963.20元及押金1,000元,合計2,963.20元,原告還需支付被告醫療費571.78元。
關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賠償金9,20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還不到二年,現愿意按照1,998元支付被告合同到期的二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被告辯稱原告違法強行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勞動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部門出具鑒定結論書的時間是2008年12月20日,因此原告在被告醫療期結束及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終止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現原告愿意支付被告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平均工資為1,998元,經濟補償金為3,996元。
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伙食補貼460元及傷殘鑒定費350元,雙方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繳被告鄭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
二、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177.46元;
三、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醫療費571.78元;
四、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經濟補償金3,996元;
五、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
六、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伙食補貼460元;
七、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傷殘鑒定費35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2:
聶某某在蘇州市高新區滸關鎮蘇州某某公司的員工,于2012年5月24日在工作中不幸受傷,后送往蘇州附二院高新區醫院治療,診斷為食指末節末段骨折。事故發生后,聶某某所在公司拒絕為其申報工傷,聶某某找到周仲生律師咨詢。周仲生律師告知:依聶某某的傷情判斷應該為十級,但是需要勞動關系的確定,工傷認定、工傷鑒定等程序。
聶某某把案件委托周仲生律師處理,周仲生律師立即向蘇州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定勞動關系。在開庭前,公司同意協商解決。周律師和公司經過幾次溝通,終于達成賠償協議,聶某某獲得工傷賠償待遇。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3:
陳某2007年10月進入某單位,崗位是生產工人。2009年11月,在工作時間陳某發生事故,導致中指肌腱止點斷裂。事發后,單位將其送到附近醫院診斷和治療,工傷鑒定為十級,入院當天,單位墊付了一部分醫藥費。之后,單位就再也沒有關心過這件事情。陳某由于肌腱斷裂,就一直不能上班工作。陳某的丈夫,多系聯系單位,要求單位給個說法,但是單位的老板一直避而不見,偶爾被堵到也沒有承擔責任的意思。經過審理,單位一次性工傷待遇人民幣2萬元,停工留薪期工資人民幣12800元,醫藥費人民幣4448元,鑒定費人民幣350元,補繳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4:
周某某系貴州省黃平縣人,在蘇州吳中區甪直鎮臺資企業上班,2011年11月22日在組模時模具掉下來砸到左手,手指骨折,工傷鑒定十級。周某某受傷時所在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因此,所在單位拒絕為其申報工傷。周某某向單位提出5萬元賠償,公司拒絕。于是,周某某委托蘇州周仲生律師辦理其工傷賠償事宜。周律師分析:周某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是典型的工傷。于是,周仲生律師受理該案。
周律師首先向蘇州市吳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定勞動關系,此過程中公司提供了勞動合同。然后經過勞動部門的認定為工傷,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十級。周律師先是和公司協商未果,于是向蘇州市吳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于2013年2月21日開庭,開庭時雙方達成和解: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某某工傷賠償款八萬元。2013年3月8日,公司支付了周某某工傷賠償金八萬元。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5:
鄭某于2007年5月進入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從事拉絲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至,被告在工作時左腳被刺傷,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外傷,經鑒定被告為因工致殘程度等級十級。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閔行區七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住院治療,出院時,醫院為被告開具病情證明書,醫師意見休六周。期間被告共花費醫療費3,534.98元(其中含護理費230元)。法院判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繳鄭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支付鄭某至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177.46元。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的相關搜索內容:
1. 工傷賠償申請報告范文精選
2. 工傷賠償申請報告范文
3. 輕微工傷的有關賠償標準
4. 勞動法經典案例分析
5. 工傷有哪些賠償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