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火災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后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的基礎上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的行為。如果責任人無法確定,應調查火災事故確定責任人是誰。消防救援機構撲滅火災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火災責任人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應該如何認定火災責任人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進行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具體如下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火災撲滅后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接受事故調查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法律依據】
《消防法》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是什么?需要證據能夠證明誰的責任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按責任大小確定賠償的范圍或金額。
一、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后,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37號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
三、火災發生后,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四、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后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系。
五、配合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現場查勘,確認損失;車輛進廠修理經拆解后,還發現其他損壞的,馬上請保險公司復勘。注意事項:1.逐項核實損失項目;2.火因不明的向權威檢驗部門申請鑒定。
六、由于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失情況較為復雜,接到火災報案后,一般地說,火災事故保險理賠過程為,保險公司將根據案情的需要盡快委托專業的保險公估公司到場查勘和收集索賠資料,并評估損失情況。
發生一般火災追究誰的責任發生大火,要根據具體事實,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追究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的意見》(國發〔2011〕46號),責任追究可以分三種情形: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3、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第十五條 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火災事故的刑事責任追究包括法律分析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傷亡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三種: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