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財產保全裁定書提出復議是有時間限制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后,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擴展資料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
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財產保全
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復議提出期限是多久?根據民訴法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的規定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參照判決上訴期限是15日和裁定上訴期限是10日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的法律規定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財產保全裁定也可以指定10日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的復議期限。
財產保全復議法律規定法院收到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的財產保全裁定復議后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如果保全復議的理由成立的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變更不受理財產保全的決定,理由不成立的,駁回復議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并采取保全措施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時效多久財產保全具體期限為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財產保全復議期限5天 ,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
財產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關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采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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