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財產保全除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了提供相應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的擔保外,是要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
財產保全的程序有哪些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二、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財產保全費由誰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一般應由敗訴方承擔。財產保全費用屬于案件受理費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之后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如果是調解的,則對于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保全費由誰承擔的?保全費用先由申請人預交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最后由法院判決承擔著。法院接受申請后,會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內提起訴訟,到期不起訴的,法院將解除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嗎財產保全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執行前財產保全費用誰出 ,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如果申請人提出保全申請,就需要向法院預交一定費用的保全費用。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應當交納申請。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
財產保全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財產保全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是要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有哪些?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總結: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財產保全方面的申請,在保全提出申請之后,就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繳納相關費用,只有這樣才能夠最終的完成財產的保全,這也是屬于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一種具體方式。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