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受理行政賠償案件程序是:1、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賠償的案件進行審理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符合條件的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受理立案:2、請求人填寫行政賠償申請登記表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3、審查賠償申請是否屬于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范圍;4、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的程序1.提出賠償請求。
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的受案。
3.審查下列內容:賠償申請是否屬于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范圍;有無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關于不予賠償的規定情形;請求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是否應由本機關予以賠償;賠償請求是否已過時效;請求賠償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4.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決定予以賠償的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5.行政賠償的執行。
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1、當事人提出申請賠償與法院進行受理立案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
2、法院相關部門進行審理審查;
3、法院對負有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4、負有賠償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賠償有沒有前置程序行政賠償有前置程序。受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的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應當首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在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的,賠償請求人才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行政賠償訴訟程序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可以和行政訴訟一并提出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也可以單獨提出。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黑龍江省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程序規定第一條 為使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促進行政機關合法、準確、公正、及時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的審理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第三條 審理賠償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正確,符合《賠償法》及本規定的程序。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已被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由《賠償法》第七條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管轄。第五條 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由本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沒有行政復議職責的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由本機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未設政府法制機構的賠償義務機關審理賠償案件,由本機關指定的機構承擔具體工作,但是不得指定引起該賠償案件發生的機構承擔。第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確定的具體審理賠償案件的機構,對外使用(或者與原機構名稱同時使用)“××人民政府(或部門)行政賠償審理辦公室”的名稱。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
(二)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
(三)對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提出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
(四)行政補償案件的辦理程序 了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向本機關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的,應當依照《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案件,應在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受理,并以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義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二)對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應補充有關材料的,應以行政賠償審理辦公室的名義將申請書發還請求人,限期補正。補正后決定受理的,以收到補正后申請書之日為收到申請日期。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三)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以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義裁決不予以受理,并將不予受理裁決書發送申請人。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審理辦公室對依照《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需要立案辦理的案件,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第十條 賠償案件調查取證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案件承辦人員參加。下列證據經查證屬實后,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一)行政機關職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證人證言;
(五)視聽資料;
(六)申請人陳述;
(七)現場勘驗筆錄;
(八)檢驗、檢定或者鑒定結論。第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并通知申請人到場;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承辦人員記錄在案,不影響勘驗檢查的進行。第十二條 對賠償案件中的受害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鑒定,應到法定鑒定機構進行;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應到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醫療單位進行。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及有關人員作調查詢問時,可根據需要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被調查詢問人校閱后,簽名或者押印。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直接受理的賠償請求案件,對依法已經確認或者經審理確認有《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第十五條 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賠償,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事項、賠償方式及賠償標準等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協商。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協議書。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請求賠償依據事實和理由;
(四)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賠償的方式及標準;
(五)履行協議的期限;
(六)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
(七)協議人簽名或者蓋章;
(八)制作協議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