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n的賠償適合范圍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2n的賠償適合范圍 的2n的賠償適合范圍 ,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2n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賠償標準如下2n的賠償適合范圍 :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n的賠償適合范圍 ;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n的賠償適合范圍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賠償2n的條件是什么法律分析:一、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2n的賠償適合范圍 ,用人單位在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2n的賠償適合范圍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這里經濟補償金二倍就是指2n。因此,只要單位不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2n的賠償金。勞動法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代價非常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和相當于二倍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n+1賠償規則2n+12n的賠償適合范圍 的賠償規則如下2n的賠償適合范圍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2n的賠償適合范圍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n的定義是指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n+1和2n的賠償規則具體意思如下:1、2n是指雙倍的賠償金,一般用于公司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2、n+1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般用于公司未未繼續履行合同并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通常情況下需額外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