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注銷公司不賠償
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老板注銷公司不賠償 的老板注銷公司不賠償 ,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有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老板注銷公司不賠償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注銷后是否不再承擔債務公司在注銷前會有嚴格老板注銷公司不賠償 的公司清算程序老板注銷公司不賠償 ,將公司的債務清償完。要是存在特殊情況的話,則企業注銷后的債務就由相關的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等承擔。如果股東履行了清算義務,那么無論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財產能夠清償其債務,都不應追究其股東的責任,這正是有限責任本來的結果。但由于股東未完全履行清算責任,導致原告未能申報債權和參與清算。如果該公司清算的結果還有剩余財產,則被股東分配老板注銷公司不賠償 ;如果該公司資不抵債,則本應按比例受償的財產被其老板注銷公司不賠償 他債權人分走。兩種情形最終均導致原告債權的不能受償。而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東未履行通知義務。對此應承擔的責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而是獨立形成的賠償責任。同時,新《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當中,公司注銷,一方面,對有限公司的股東而言,應全面認識公司注銷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經注銷,一切萬事大吉,要特別重視其在公司清算中的義務和責任以及不當行為可能引起的法律風險,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義務,將可能導致直接的民事責任老板注銷公司不賠償 ;另一方面,對債權人而言,并非作為債務人的公司一經注銷,自己的債權就無從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銷公司的股東請求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注銷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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