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民法典規定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國家電網損害了居民財產的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屬于侵權行為,依據居民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條 【供電人中斷供電時的通知義務】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電力事故賠償有關規定國家電網有關觸電身亡賠償規定如下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
1、護理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的交通費,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被撫養人生活費;
3、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的費用計算;
4、喪葬費,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
5、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
法律依據: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第七條 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重大設備事故的,為一般設備事故:
1、發電廠2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2、發電廠升壓站11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3、發電廠200兆瓦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4、電網35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并造成對用戶中斷供電的;
5、水電廠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損壞的。
第二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分析應當與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
第五條 賠償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供電局對我們家用電器造成損壞的賠償標準有什么?(1)針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在購買時間在6個月及以內的可以按原購貨發票價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供電企業全額予以賠償;購置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國家電網對用戶損失賠償 ,按原購貨發票價,并按“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予以賠償。
(2)使用年限已超過“各類家用電器平均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或者折舊后的差額低于原價10%的,按原價的10%予以賠償。
注:使用時間以購貨發票開具的日期為準開始計算。對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應由受害居民用戶負責舉證,經供電企業核算無誤后,以證明出具的購置日期時的國家定價為準,按前述賠償標準規定清償。清償后,損壞的家用電器歸屬供電企業所有。
來源:《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令第7號
適用范圍: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