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處置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的工作流程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一般是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1.案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或工作組)。2.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的發布工作。3.對集資群眾身份、集資數額等進行逐筆登記,掌握案件的集資總人數、集資總金額、已返金額和未返金額等情況。4.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于集資款的清退。5.專案組根據清理后的剩余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制訂統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則、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實施清退,并以處置報告的形式結束案件善后處置工作。
非法集資的錢怎么清退1、首先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對集資群眾身份、集資數額等進行逐筆登記,掌握案件的集資總人數、集資總金額、已返金額和未返金額等情況。
2、然后,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于集資款的清退。
3、最后,專案組根據清理后的剩余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制訂統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則、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實施清退,并以處置報告的形式結束案件善后處置工作。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六條 因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負責清理清退。
第十七條 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取締,有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第十八條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第二十一條 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擴展資料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非法集資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百度百科-《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非法集資查封資產處理程序是什么?一、非法集資查封資產處理程序是什么?
1、對移交的資產梳理確認后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工作組要組織公、檢、法等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提出擬處置資產工作方案,并廣泛聽取非法集資參與人意見,確定資產處置方案。確因參與人員過多,無法全面聽取的,由非法集資人按一定比例選舉出的代表參與。
2、定清退組織。各工作組負責清退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非法集資參與人相對集中的基層政府或單位應當協助工作組開展清退工作。
3、制定清退方案。每一個案件都要制定具體的清退計劃和方案,明確清退時間、清退比例、清退程序等。清退方案需報請市善后處置協調小組同意后方可實施。
4、發布公告。各工作組在清退前應通過各種方式發布清退公告。清退公告應明確清退對象、清退時間、清退地點、清退比例、清退要求等內容。
5、組織清退。由各工作組按清退方案組織清退,非法集資參與人持有關手續按通知的時間、地點進行清退。為保證資金安全,可委托經辦銀行在清退前打印好各個集資參與人的清退資金存款單。
二、非法集資中哪些財產需要追繳?
公安機關應最大限度地追回資產,做到應繳盡繳。下列資產應依法全部追繳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
1、非法集資人所有的全部涉案資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其它單位、個人占有、使用的非法集資人的資產;
3、非法集資人轉移、藏匿的資產;
4、非法集資人的債權;
5、非法集資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非法集資人的出資人、主要管理人、其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他直接責任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
6、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咨詢費、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傭金、提成等;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案件發生,受害人最關心的是否可以拿回集資款,這個涉及到個人利益。辦案機關會凍結查封相關財產,等刑事案件審理完結后,下面就要處理這些財產,統計受害人情況制訂清退方案,按照比例返還非法集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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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清退時會不會電話核實報案登記金額,如果不一樣會怎么處理?處置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的工作流程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一般是:1.案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或工作組)。2.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的發布工作。3.對集資群眾身份、集資數額等進行逐筆登記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掌握案件的集資總人數、集資總金額、已返金額和未返金額等情況。4.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于集資款的清退。5.專案組根據清理后的剩余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制訂統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則、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實施清退,并以處置報告的形式結束案件善后處置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什么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主要規定如下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 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或者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 集資詐騙罪 追究刑事責任。 三、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 代理 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 共同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集資詐騙犯罪的 違法所得 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其提供資金帳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 洗錢罪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 債務 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六、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行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代理費、好處、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及時消除社會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為犯罪 處理。 七、本通告發布前被 羈押 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者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以依法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并按照本通告第六條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對拒不 投案自首 ,也不清退涉案資金的人員,將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各級法院在受理社會上出現的不同規模的非法集資案件的同時也會出現量刑不一致而導致受害公民表示不滿的情況,此時最高院就會下發文件而對刑法中規定的 罪名 做出更加詳細的解釋,而解釋中包含規定主要就是對非法集資的行為進行更加清晰地定義。
關于非法集資如何追回?一、非法集資如何追回 關鍵是要看非法集資者那里還有多少錢.對非法集資的處置流程一般是這樣的:案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或工作組)。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的發布工作。對集資群眾身份、集資數額等進行逐筆登記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掌握案件的集資總人數、集資總金額、已返金額和未返金額等情況。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于集資款的清退。專案組根據清理后的剩余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制訂統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則、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實施清退,并以處置報告的形式結束案件善后處置工作。 二、集資詐騙 合同無效 即認為 刑法 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構成犯罪,觸犯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了刑 法規 定,必然也符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效合同 的情形,應認定合同無效。 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號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出借人起訴保 證人 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 保證合同 無效,并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保證人的 民事責任 。 三、相對無效 。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應認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該欺詐行為損害的是相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合同可撤銷。認定合同為可撤銷,將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權利賦予受欺詐方,更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益,也體現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了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四、區分情況認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實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且 民事糾紛 件與刑事案件主體一致,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論。 第一,刑事判決生效在前、民事判決作出在后的,如訟爭的 民間借貸 已被認定為屬于犯罪事實的,為避免刑民判決發生矛盾沖突,在民事 訴訟 中一般宜認定 借貸合同 無效。 第二,民事判決生效在前、刑事判決作出在后的,宜以“刑民并行”的方式維護生效民事判決的既判力。 第三,刑民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被告人的 刑事犯罪 事實與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實并不重合,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也不重合,合同并不必然無效。 第四,對構成集資詐騙的 民間借貸合同 ,可考慮認定其為 可撤銷合同 ,賦予受欺詐方撤銷權,以認定借貸合同有效與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并不必然導致 擔保合同 無效,出借人起訴請求 連帶責任保證 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受理,應當在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確定 擔保人 的民事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雷新勇認為, 經濟犯罪 是否能直接決定合同效力,應當根據相關經濟犯罪中犯罪分子訂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區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資案清退公告 他人財物的,則其為達此目的而采取的合同行為在民事法律上應確認為無效, 合同詐騙 、集資詐騙即屬此類;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只是因其與相對人的交易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則應根據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款來認定雙方交易行為的效力,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即屬此類。 非法集資,吸收人民群眾的存款的行為,經常性的發生,而且往往都能夠得逞,因為很多小市民,都有貪小便宜的習慣,或者是農村地區的農民,沒有見過什么世面,所以都認為是有好處,所以往往成為了受害的對象,這樣的損失通常都要自己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