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侵犯個人隱私權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如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他人隱私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的法律后果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情節較重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侵犯隱私權的法律后果侵犯隱私權需承擔刑事責任。侵犯隱私權如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相關罪行而竊取財物的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依照相關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侵犯公民隱私權有什么危害經查找相關法律資料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我國法律涉及隱私權內容主要有如下條款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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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隱私權判什么罪?判多少年?侵犯隱私權判侵犯隱私罪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相關法律和處罰如下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
案例: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進行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了終審宣判,判決最終確認張某侵害王某名譽權的事實成立,判令張某刪除網站上的侵權文章、由張某在其開辦的網站上對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公證費共計5684元。
王某與死者姜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從自己居住樓房的24層跳樓自殺死亡。姜某生前在網絡上注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并進行寫作。
在自殺前2個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將王某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自己的婚姻很失敗。
姜某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并委托該網友在12小時后打開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樓自殺死亡后,姜某的網友將姜某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開。張某系姜某的大學同學。得知姜某死亡后,張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冊了非經營性網站,名稱與姜某博客名稱相同,即“北飛的候鳥”。
在該網站首頁,張某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某和為姜某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某、姜某的親屬及朋友先后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某的文章。張某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
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記即被一名網民閱讀后轉發在天涯網的社區論壇中,后又不斷被其他網民轉發至不同網站上。張某“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辦后,該網站上有關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斷轉載、傳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為等情節引發眾多網民的長時間、持續性關注和評論。
許多網民認為王某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某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在參與評論的同時,在天涯網等網站上發起對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一些網民在網絡上對王某進行指名道姓地謾罵。
更有部分網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墻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直至本案審理期間,許多互聯網網站上仍有大量網民的評論文章。
王某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誹謗的內容,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名譽權,故起訴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刪除侵權信息,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余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隱私權
侵犯隱私權的危害①傷害孩子的自尊心。隱私常常包含個人的缺陷(包括生理、行為等方面)、錯誤、失算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是孩子自尊心遭到打擊的記錄。如果把自尊心比喻為花瓶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隱私就是瓶上的細小裂紋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所以當老師的,做父母的更應細心保護好這個花瓶。隨便暴露孩子的隱私,甚至當眾宣揚,這無異于敲打這個有裂紋的花瓶,讓孩子無地自容,把孩子的自尊心敲碎。
②打擊孩子的自信心。對自己能力的信心就是自信心。孩子希望有一定獨立性,希望自己的某—領域不受干預,這正是有自信心的表現。做錯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了事,想偷偷改;學習落后了,想暗自追上去,這也正是不喪失自信心的表現。輕易地破壞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他們這種希望,侵犯他們這方面的隱私,就會無意中打擊他們的自信心。
③麻痹孩子的羞恥心。孩子因知羞恥才把某些過失、缺陷看做隱私,隨便被揭開、公布、宣揚,孩子起初還會覺得難堪、痛苦,以后便會麻木了。俗話說“破罐子破摔”就是這個意思。
④削弱孩子的自省力。寫日記是一種自省方式,偷看孩子的日記,又把日記內容宣揚出去,是不可取的。向父母吐露心事也是一種自省方式,父母聽了卻又透露給外人,這也是很不可取的。不尊重孩子這方面的隱私,孩子就會不再重視這些自省方式,就會大大削弱自省的欲望和能力,妨礙孩子健康成長。
⑤破壞孩子的人際關系。孩子的一些隱私會涉及他的同學、朋友,比如與朋友一起進行并非不正當,但又不愿別人知道的活動,并約定保密。教師和家長知情后,不分青紅皂白將事情公諸于眾,這便會招致朋友和同學的怨恨,破壞了孩子與別人的友誼。
⑥削弱孩子與親人的親密關系。孩子的隱私常被侵犯,家長又不善于補救,其結果必定是孩子對父母反感,不信任。一旦雙方形成隔閡,再對孩子進行有效教育就困難了。
侵犯隱私權要判什么罪?判多少年?侵犯隱私權判侵犯隱私罪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相關法律和處罰如下: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案例: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進行侵犯隱私權嚴重后果 了終審宣判,判決最終確認張某侵害王某名譽權的事實成立,判令張某刪除網站上的侵權文章、由張某在其開辦的網站上對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公證費共計5684元。
王某與死者姜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從自己居住樓房的24層跳樓自殺死亡。姜某生前在網絡上注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并進行寫作。
在自殺前2個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將王某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自己的婚姻很失敗。
姜某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并委托該網友在12小時后打開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樓自殺死亡后,姜某的網友將姜某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開。張某系姜某的大學同學。得知姜某死亡后,張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冊了非經營性網站,名稱與姜某博客名稱相同,即“北飛的候鳥”。
在該網站首頁,張某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某和為姜某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某、姜某的親屬及朋友先后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某的文章。張某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
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記即被一名網民閱讀后轉發在天涯網的社區論壇中,后又不斷被其他網民轉發至不同網站上。張某“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辦后,該網站上有關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斷轉載、傳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為等情節引發眾多網民的長時間、持續性關注和評論。
許多網民認為王某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某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在參與評論的同時,在天涯網等網站上發起對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一些網民在網絡上對王某進行指名道姓地謾罵。
更有部分網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墻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直至本案審理期間,許多互聯網網站上仍有大量網民的評論文章。
王某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誹謗的內容,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名譽權,故起訴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刪除侵權信息,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余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