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侵犯隱私權判侵犯隱私罪。情節嚴重的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簡介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
隱私權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侵犯隱私權要判什么罪?判多少年?侵犯隱私權判侵犯隱私罪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相關法律和處罰如下: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案例: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進行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了終審宣判,判決最終確認張某侵害王某名譽權的事實成立,判令張某刪除網站上的侵權文章、由張某在其開辦的網站上對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公證費共計5684元。
王某與死者姜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從自己居住樓房的24層跳樓自殺死亡。姜某生前在網絡上注冊侵犯隱私權最少判幾年 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并進行寫作。
在自殺前2個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將王某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自己的婚姻很失敗。
姜某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并委托該網友在12小時后打開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樓自殺死亡后,姜某的網友將姜某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開。張某系姜某的大學同學。得知姜某死亡后,張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冊了非經營性網站,名稱與姜某博客名稱相同,即“北飛的候鳥”。
在該網站首頁,張某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某和為姜某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某、姜某的親屬及朋友先后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某的文章。張某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
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記即被一名網民閱讀后轉發在天涯網的社區論壇中,后又不斷被其他網民轉發至不同網站上。張某“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辦后,該網站上有關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斷轉載、傳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為等情節引發眾多網民的長時間、持續性關注和評論。
許多網民認為王某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某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在參與評論的同時,在天涯網等網站上發起對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一些網民在網絡上對王某進行指名道姓地謾罵。
更有部分網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墻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直至本案審理期間,許多互聯網網站上仍有大量網民的評論文章。
王某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誹謗的內容,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名譽權,故起訴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刪除侵權信息,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余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