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法院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的最終判決結果是判處妻子侵犯丈夫隱私權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賠償丈夫2000元,丈夫原先要求的是賠償1萬元,但法院考慮到雙方的情況也沒有那么嚴重,于是就讓妻子賠償了丈夫2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妻子并不贊同這一判決,準備繼續上訴。
這件事情是丈夫突然接到妻子的電話,得知自己的車上被妻子安裝了定位器,并且這個定位器可能會爆炸,于是丈夫趕緊去4S店拆除了定位器,隨后這位丈夫就將妻子告上了法庭,認為對方侵犯了他的隱私權,并且定位器可能會爆炸,對他的人身安全也有損害,要求對方賠償他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而妻子認為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且他安裝定位其實是為了知道丈夫的位置,作為夫妻,他有權利知道這輛車究竟去哪里。
案件中的妻子表示在安裝了定位器的第2天,她就通知丈夫拆除,但是他并沒有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安裝時間,這個說法也就不成立,而且這個先生在拆除定位器的時候,定位器已經沒電,或許是定位器的待機時間比較短。法院判決的時候認為這位女士已經侵犯了丈夫的隱私權,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也沒有這位先生要求那么多。
這輛車確實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并不代表其中一方就可以在另一方使用的車上安裝定位器刺探隱私,假如雙方性別一換,輿論風向立馬不同。這對夫妻之前就曾經起訴過離婚,感情并不好。就算是夫妻,他們也需要自己的隱私空間,而且不可以開這樣的例子,假如這件事情對于另一方沒有懲罰,以后可能會有更多人效仿這樣的案例,很多夫妻之間出現一點問題,就會出現這樣的間諜大戰,本來他們或許還有挽回的機會,可這么做會讓他們的感情逐漸破裂。
學校侵犯學生隱私權法院判決是怎樣學校侵犯學生的隱私權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比如有學校老師在管理學生時采取私自拆開學生信件、檢查學生私人用品等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權,按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個案例可供參考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網頁鏈接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
(八)賠償損失;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侵犯公民個人隱私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一、停止侵害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的處罰方式
受害人對于正在發生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揚傳播受害人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的隱私資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領域等,可以請求停止侵害,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等。
二、賠禮道歉的處罰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在適用此種民事責任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三、賠償損失的處罰方式
隱私權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他損失進行賠償,主要指財產損失。
法律適用上應類推適用《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侵害隱私利益的民事責任方式,應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侵害他人隱私,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按照全部賠償原則,予以全部賠償。侵害他人隱私,致他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根據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侵害人的得利情況,侵害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予以酌定。
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侵犯隱私權要判什么罪?判多少年?侵犯隱私權判侵犯隱私罪,相關法律和處罰如下: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案例: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進行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了終審宣判,判決最終確認張某侵害王某名譽權的事實成立,判令張某刪除網站上的侵權文章、由張某在其開辦的網站上對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公證費共計5684元。
王某與死者姜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從自己居住樓房的24層跳樓自殺死亡。姜某生前在網絡上注冊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并進行寫作。
在自殺前2個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將王某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自己的婚姻很失敗。
姜某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并委托該網友在12小時后打開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樓自殺死亡后,姜某的網友將姜某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開。張某系姜某的大學同學。得知姜某死亡后,張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冊了非經營性網站,名稱與姜某博客名稱相同,即“北飛的候鳥”。
在該網站首頁,張某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某和為姜某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某、姜某的親屬及朋友先后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某的文章。張某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
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記即被一名網民閱讀后轉發在天涯網的社區論壇中,后又不斷被其他網民轉發至不同網站上。張某“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辦后,該網站上有關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斷轉載、傳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為等情節引發眾多網民的長時間、持續性關注和評論。
許多網民認為王某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某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在參與評論的同時,在天涯網等網站上發起對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一些網民在網絡上對王某進行指名道姓地謾罵。
更有部分網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墻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直至本案審理期間,許多互聯網網站上仍有大量網民的評論文章。
王某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誹謗的內容,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名譽權,故起訴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刪除侵權信息,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余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隱私權
觸犯隱私權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侵犯隱私權主要是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有時會涉及財產賠償責任以及行政、刑事責任。隱私權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他損失進行賠償,主要指財產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當對隱私權人產生嚴重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成應當承擔上述法律責任外,還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
(二)排除妨礙侵犯隱私權賠償判決書 ;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擴展資料: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侵權責任法
百度百科-最高法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