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有償順風車車主如果是非法運營,那么如果出行遭遇車禍,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車主都要自己承擔。搭乘人員如有受傷的,可以要求車主和司機賠償全部的損失。同時因為車主涉及了非法運營,還將會面臨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乘坐順風車出了事故怎么處理【法律分析】:乘坐順風車出了事故處理方法視情況而定:1、有償順風車,有償順風車在法律中,屬于非法運營,如果是私家車非法運營,在保險中屬于私自改變車輛用途,出行遭遇車禍,保險公司是有理由拒絕為其辦理保險理賠,交通事故造成所有損失車主都要自己承擔,搭乘人員如有受傷,可以要求車主和司機賠償全部損失,同時因為車主涉及了非法運營,還會面臨刑事處罰;2、無償順風車,是經車主同意無償搭乘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他人車輛行為,在保險理賠方面一般都能按照正常流程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網約車出了事故怎么辦?現在人們對于汽車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也是因為經濟不斷發展,所以城市不斷的建設,面積不斷的擴大,汽車也是為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了能夠方便出行,現在的滴滴行業也是根據人們的需求,市場不斷擴大, 網約車 如果出事故一般保險公司都會理賠。 一、網約車出了事故怎么辦 正規的滴滴打車都是會買保險的。出了事故, 保險公司會賠,但是如果是黑車那可就不一定了。 目前,滴滴打車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四種,因此 交通事故 的責任劃分也相應分四種情況,即按出租車模式、快車模式、順風車模式、專車模式四種情形來區分。 出租車模式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責任承擔方為出租車公司 這種出租車模式下,打車軟件將乘客的用車信息與出租車公司的車輛、司機信息相匹配。乘客通過軟件平臺向司機發出乘車訂單后,公司與乘客形成 服務合同 關系。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車服務,乘客支付費用。 這里,由于滴滴平臺未在出租車模式中抽成,亦未參與經營,僅為出租車和乘客之間提供信息匹配服務,難以據此要求滴滴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更清晰地說明公司的責任承擔,以下從駕駛員與公司的四種內部關系進行逐一梳理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 (1)駕駛員受雇于公司,利潤上交給公司,駕駛員每月從公司領取固定的 工資 。因駕駛員是出租車公司雇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和第11條的規定,雇員在雇傭過程中,因職務行為自身受損或致他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2)駕駛員承包公司的機動車,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潤,剩余收入歸自己,對外仍以公司的名義營業。駕駛員承包公司的機動車,應由承包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又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納一定的利潤,駕駛員仍然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營業,因此發包人公司應 承擔連帶責任 。如有內部協議,則按照協議內容承擔責任。 (3)掛靠承包經營,即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掛靠出租車公司,對外以公司名義營業,其營運證由公司負責辦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費用。因利潤歸實際車主自有,公司只扮演統一管理的角色,所以實際車主應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另外因被掛靠的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公司應在收益范圍內承擔有限 連帶責任 。如有內部協議,最終按照協議規定追償。 (4)所謂“二駕”,或稱“副駕”,即由承包經營人即“主駕”招聘他人參與經營。這里,經營人又與他人發生雇傭關系,首先應由雇主經營者承擔責任。公司承擔何種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總之,無論何種方式,只要出租車對外以公司名義運營,公司對出租車具有管理責任,公司也確實獲取一定收益,出租車公司就理應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出租車公司再根據 保險合同 和公司規定與保險公司和駕駛員劃分責任。 快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 這種模式下,打車軟件將乘客的用車信息與私家車主的車輛信息匹配。私家車車主與乘客根據上述匹配信息自愿成立服務合同關系,私家車主向乘客提供服務,乘客支付費用,費用歸私家車主所有。 滴滴平臺未在快車模式進行抽成,亦未參與經營,僅向雙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務,難以據此要求滴滴承擔賠償責任。 此時,發生交通事故侵權損害糾紛,應當適用過錯原則,即按損害發生中的具體過錯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這里,乘客應當明確認識到,私家車從事營運為非法行為;乘客也應認識到私家車的安全性能無保障;私家車駕駛人并不具備出租車駕駛資格,增加了事故風險。因此,乘客本人也具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乘坐快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車駕駛人被確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在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上,乘客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此外,從保險賠付方面看,快車模式中,私家車車輛從事載客營運的業務,屬于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從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根據《 保險法 》第52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 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以及相應的保險條款,對此類私車營運發生的車禍導致的乘客受傷或者車損拒絕賠償。 順風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 這里,私家車以節約成本為目的,經由駕車人同意,搭車者順路搭車。駕車人在滴滴平臺發布自己的行車路線,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過滴滴平臺與搭乘者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分擔私家車車主在油費、過路費、汽車維修費等方面的開銷。發生事故后,應根據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 過錯責任 大小來確定責任承擔。具體有幾種情況: 一是若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是由于第三方機動車的過錯造成的,則應當由第三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由于駕車人的過錯發生事故的。車主或駕車人作為車輛的管理者,有義務保證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到 人身損害 ,車主或駕車人有義務對其賠償。若搭乘者在“拼車”中也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則,適當減輕或者免除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的賠償責任。 三是由于搭乘人的過錯發生事故的。此時,車主對搭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免除或減輕,即過失相抵原則。《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四是由于駕車人和搭乘人的共同過錯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拼車”車主與搭乘者如果事先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那么當發生交通事故產生人身損害賠償時,雙方可以按照協議中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順風車發生事故的保險賠償問題。目前,由于私家車都是以非營運車輛的方式參加保險,保險合同中一般會規定:“非營業性的單位和私有車輛用做營業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因此,一旦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會對有償順風車拒賠或少賠。 專車模式:多方按過錯原則承擔責任 此種模式,為滴滴平臺到目前為止唯一有金錢抽成的模式。 責任承擔方包括:滴滴平臺,并就 汽車租賃 公司、 勞務派遣 公司、司機的過錯對乘客承擔連帶責任;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 該模式采取了“車輛租賃 司機代駕”的模式,涉及到五個關系方,即:乘客、專車軟件平臺(滴滴平臺)、司機、汽車租賃公司和勞務派遣服務公司。 如果按滴滴打車軟件在其APP客戶端的“專車使用條款”中的表述理解:乘客作為專車用戶與租車公司形成了汽車租賃關系,和勞務服務公司形成了勞務服務關系。乘車人除了乘客的身份之外,還是出租車輛的承租人,勞務派遣公司的雇方。因此除了乘客自身受損的風險之外,他還需承擔下述風險,即:作為承租方,在汽車租賃公司無過錯時就車輛損傷承擔責任;作為雇主,對駕駛員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以及在駕駛員無過錯的情況下就駕駛員受損,都需承擔責任。 顯然,專車模式以很多不合理條款的格式合同將諸多責任加諸乘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專車模式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架構,源于滴滴平臺本身并不具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資質,為了規避法律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而設計出如此架構。滴滴平臺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方面與有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有運營資質的汽車,另一方面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適格的司機,而滴滴平臺的優勢是擁有一個具備強大用車需求的用戶群。而乘客支付的車資,則由四方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即:汽車出租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滴滴平臺。 但是,滴滴平臺不可能完全將乘客乘車時可能發生的事故責任撇干凈。從民法過錯責任承擔的角度,以及從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滴滴平臺、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服務公司以及司機,都是向乘客提供專車服務的服務方,而且都從中獲得直接的經濟收益,都應對自己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滴滴打車已經成為了現在大眾出行的一種方式之一,除了一些公交地鐵等能夠出遠門,一些近距離的出行,人們都是通過出租車,或者網約車來進行的,不僅方便,而且也足夠便宜,網約車一般也會購買保險,出車禍也是由保險公司理賠的。
我是乘客,做的滴滴被撞了,人受傷了,怎么索要賠償正規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的 滴滴打車 都是會買保險的。出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了事故, 保險公司 會賠的,但是如果是黑車那可就不一定了。
隨著滴滴打車軟件的普及,因滴滴打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滴滴打車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四種:出租車模式、快車模式、順風車模式、專車模式,相應地,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也因四種情形而不同。
●鑒于目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尚未正式出臺,法院對相關案例尚未出具指導性判例,廣大打車用戶應秉著審慎的態度,意識到網絡預約打車的特殊性及不同打車模式下自身的法律風險,必要時可購買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分散風險。
近年來,因滴滴打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逐漸增多,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我們需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內,對滴滴打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所了解。
目前,滴滴打車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四種,因此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也相應分四種情況,即按出租車模式、快車模式、順風車模式、專車模式四種情形來區分。
出租車模式:責任承擔方為出租車公司
這種出租車模式下,打車軟件將乘客的用車信息與出租車公司的車輛、司機信息相匹配。乘客通過軟件平臺向司機發出乘車訂單后,公司與乘客形成服務合同關系。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車服務,乘客支付費用。
這里,由于滴滴平臺未在出租車模式中抽成,亦未參與經營,僅為出租車和乘客之間提供信息匹配服務,難以據此要求滴滴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更清晰地說明公司的責任承擔,以下從駕駛員與公司的四種內部關系進行逐一梳理:
(1)駕駛員受雇于公司,利潤上交給公司,駕駛員每月從公司領取固定的工資。因駕駛員是出租車公司雇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和第11條的規定,雇員在雇傭過程中,因職務行為自身受損或致他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2)駕駛員承包公司的機動車,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潤,剩余收入歸自己,對外仍以公司的名義營業。駕駛員承包公司的機動車,應由承包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又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納一定的利潤,駕駛員仍然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營業,因此發包人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有內部協議,則按照協議內容承擔責任。
(3)掛靠承包經營,即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掛靠出租車公司,對外以公司名義營業,其營運證由公司負責辦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費用。因利潤歸實際車主自有,公司只扮演統一管理的角色,所以實際車主應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另外因被掛靠的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公司應在收益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如有內部協議,最終按照協議規定追償。
(4)所謂“二駕”,或稱“副駕”,即由承包經營人即“主駕”招聘他人參與經營。這里,經營人又與他人發生雇傭關系,首先應由雇主經營者承擔責任。公司承擔何種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總之,無論何種方式,只要出租車對外以公司名義運營,公司對出租車具有管理責任,公司也確實獲取一定收益,出租車公司就理應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出租車公司再根據保險合同和公司規定與保險公司和駕駛員劃分責任。
快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
這種模式下,打車軟件將乘客的用車信息與私家車主的車輛信息匹配。私家車車主與乘客根據上述匹配信息自愿成立服務合同關系,私家車主向乘客提供服務,乘客支付費用,費用歸私家車主所有。
滴滴平臺未在快車模式進行抽成,亦未參與經營,僅向雙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務,難以據此要求滴滴承擔賠償責任。
此時,發生交通事故侵權損害糾紛,應當適用過錯原則,即按損害發生中的具體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里,乘客應當明確認識到,私家車從事營運為非法行為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乘客也應認識到私家車的安全性能無保障;私家車駕駛人并不具備出租車駕駛資格,增加了事故風險。因此,乘客本人也具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乘坐快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車駕駛人被確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在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上,乘客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此外,從保險賠付方面看,快車模式中,私家車車輛從事載客營運的業務,屬于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從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根據《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以及相應的保險條款,對此類私車營運發生的車禍導致的乘客受傷或者車損拒絕賠償。
順風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
這里,私家車以節約成本為目的,經由駕車人同意,搭車者順路搭車。駕車人在滴滴平臺發布自己的行車路線,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過滴滴平臺與搭乘者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分擔私家車車主在油費、過路費、汽車維修費等方面的開銷。發生事故后,應根據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大小來確定責任承擔。具體有幾種情況:
一是若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是由于第三方機動車的過錯造成的,則應當由第三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由于駕車人的過錯發生事故的。車主或駕車人作為車輛的管理者,有義務保證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損害,車主或駕車人有義務對其賠償。若搭乘者在“拼車”中也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則,適當減輕或者免除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的賠償責任。
三是由于搭乘人的過錯發生事故的。此時,車主對搭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免除或減輕,即過失相抵原則。《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四是由于駕車人和搭乘人的共同過錯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拼車”車主與搭乘者如果事先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那么當發生交通事故產生人身損害賠償時,雙方可以按照協議中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順風車發生事故的保險賠償問題。目前,由于私家車都是以非營運車輛的方式參加保險,保險合同中一般會規定:“非營業性的單位和私有車輛用做營業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因此,一旦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會對有償順風車拒賠或少賠。
專車模式:多方按過錯原則承擔責任
此種模式,為滴滴平臺到目前為止唯一有金錢抽成的模式。
責任承擔方包括:滴滴平臺,并就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的過錯對乘客承擔連帶責任;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
該模式采取了“車輛租賃+司機代駕”的模式,涉及到五個關系方,即:乘客、專車軟件平臺(滴滴平臺)、司機、汽車租賃公司和勞務派遣服務公司。
如果按滴滴打車軟件在其APP客戶端的“專車使用條款”中的表述理解:乘客作為專車用戶與租車公司形成了汽車租賃關系,和勞務服務公司形成了勞務服務關系。乘車人除了乘客的身份之外,還是出租車輛的承租人,勞務派遣公司的雇方。因此除了乘客自身受損的風險之外,他還需承擔下述風險,即:作為承租方,在汽車租賃公司無過錯時就車輛損傷承擔責任;作為雇主,對駕駛員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以及在駕駛員無過錯的情況下就駕駛員受損,都需承擔責任。
顯然,專車模式以很多不合理條款的格式合同將諸多責任加諸乘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專車模式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架構,源于滴滴平臺本身并不具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資質,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設計出如此架構。滴滴平臺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方面與有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有運營資質的汽車,另一方面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適格的司機,而滴滴平臺的優勢是擁有一個具備強大用車需求的用戶群。而乘客支付的車資,則由四方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即:汽車出租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滴滴平臺。
但是,滴滴平臺不可能完全將乘客乘車時可能發生的事故責任撇干凈。從民法過錯責任承擔的角度,以及從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滴滴平臺、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服務公司以及司機,都是向乘客提供專車服務的服務方,而且都從中獲得直接的經濟收益,都應對自己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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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坐滴滴打車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辦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誰來賠償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司機嗎?
正規的 滴滴打車 都是會買保險的。出了事故, 保險公司 會賠的,但是如果是黑車那可就不一定了。 隨著
乘坐滴滴快車出交通事故怎么索賠
滴滴平臺已經為車主和乘客購買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可以向滴滴索賠
滴滴快車出交通事故后,如果乘客受傷,滴滴會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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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滴滴打車出行發生車禍了,乘客要去怎樣維權
你好,可以起訴相關肇事者承擔責任。建議報警,讓警察認定事故責任
我坐滴滴快車出了車禍,滴滴公司要賠償我嗎
個人覺得,應該是可以去主張 一些經濟補償的吧, 因為 存在連帶的責任與法律關系吧,
一單60余元的順風車面臨32萬賠償,法院:順風車車主全責賠償一單60多塊錢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的順風車生意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本該一路順風。不料,路上順風車司機將車開到對向車道,車上乘客在事故中受傷。
事故中的另一方車輛已通過交強險,在12200元無責范圍內理賠給乘客,但這筆賠償款對治療花費來說還差得遠。現乘客將順風車司機、順風車平臺、保險公司告到杭州建德法院,要求賠償32萬元。
2018年5月23日,溫女士打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了一輛順風車,順風車車主華先生接了單。這一單,華先生能收入60余元。某保險公司在順風車訂單生成后,就為乘客溫女士贈送了一份《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險》。
溫女士上車后,坐在了副駕駛座上。在行駛中,因華先生操作不當,把車開到了對向車道,后與對向車相撞,造成溫女士受傷。
經交警認定,華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而溫女士的傷情,已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中的另一輛是無責方,事故發生后,其的車輛交強險只能在12200元無責范圍內理賠給溫女士。但這筆錢不足以彌補溫女士的損失。
后溫女士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為由,將華先生、順風車平臺方、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合計32萬元。
案子開庭審理時,華先生說 ,他認為應當由保險公司及順風車平臺方先行賠償,后再由他對剩余款項承擔賠償責任。
順風車平臺方則認為,順風車信息服務平臺由某公司運營,順風車平臺方不應是本案被告。此外,順風車平臺方及某公司均未提供承運服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則抗辯說,溫女士投保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險》,僅包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津貼3項,而且該意外險屬于人身險,屬于合同糾紛,保險公司不應當被列為此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的共同被告。
對此,法官指出,從現有的判例來看,順風車屬于私人小客車合乘,由合乘平臺提供信息服務,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據展示的信息自由選擇合乘對象,合乘提供者與合乘者通過平臺達成合乘民事法律關系,相關責任義務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擔。
本案中被告的順風車平臺方是網約車的運營主體,經營范圍有網絡預約、出租 汽車 客運等,但不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順風車服務。順風車平臺方不應是本案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保險公司抗辯時說的也對。但是法官考慮到,如將保險公司從本案被告中撤掉,意味著溫女士還要另打一個官司,不利于她盡快獲得賠償,就詢問溫女士、華先生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愿意調解。
他們都同意后,法官就此案開展調解。最終,以保險公司賠償住院津貼、醫藥費、殘疾賠償金,共計20萬元,華先生賠償12萬元的結果調解結案。
法官指出,本案中比較幸運的是,贈送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險》讓溫女士的損失通過另一途徑得到彌補。同時,溫女士也愿意將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抵扣順風車車主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
但法官提醒順風車發生事故乘客受傷 :本案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依然是順風車車主,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與意外險合同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華女士在向保險公司理賠后依然可向順風車車主主張相關權利。
這也意味著,順風車發生事故或者意外,若車主未投保車上人員險或投保額度有限,賠償風險就要由順風車車主承擔。而對受害人乘客來說,當賠償主體為駕駛員個人時,及時獲得相應賠償有可能較為困難。
因此法官建議,順風車車主在注意行車規范的同時,也應提高座位險的保險額度。
座位險是指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車上的司機或乘客人員傷亡,保險公司將賠償治療費或事故金。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