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知道,女性勞動者在懷孕期間是受法律保護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的,這是對女性勞動者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的基本尊重。如果用人單位要是因為女性不能在懷孕期間勞動而擅自解除其 勞動合同 的話,這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懷孕期間是否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肯定是不可以的。 《 女職工 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 工資 ,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1989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中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1990年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問題的請示復函》(勞辦計字(1990)21號)中進一步明確“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在處理有關女職工在“三期”內發生的 勞動爭議 時,應全面理解、適用以上有關 法規 和文件。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 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 》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 結婚 、懷孕、 產假 、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行為,無效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職工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法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處理 實踐中因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糾紛,該如何進行處理?下面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 合同解除 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 經濟補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理論基礎是既然勞動者僅僅要求經濟補償,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推定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異議,因此屬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可否獲得支持?我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此請求是不應當獲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僅僅是要求經濟賠償,可視為勞動者對 解除合同 無異議,接受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性質等同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 勞動關系 隨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消滅。其次,工資支付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關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資一說,勞動者因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自愿放棄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了自己的勞動權利,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其要求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自然沒有法律依據。 以上全文就是懷孕期間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從以上內容中明確知道,我國法律規定,在懷孕期間的女性員工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如在其懷孕期間私自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到底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女人懷胎十月是非常不容易的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現在國家針對于婦女的生育政策也是尤為的照顧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不僅給予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了 生育險 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還可以帶薪休 產假 ,可以說是很好的優待了,但是有的用人單位覺得這樣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就在懷孕期間辭退了女員工,那么到底懷孕期間能否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到底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三期婦女的.以下的情形除外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 《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 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 懷孕員工處于一種特殊期,國家對于這樣的情況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但是這種特殊保護并不是絕對的,在懷孕員工有重大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關系。這一點尤其需要勞動者們注意。 勞動部《關于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 合同訂立 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 法規 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 終止勞動合同 的效力。 所以從上所述,針對于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問題,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在女員工懷孕期間,國家已經是特別優待了,而且法律也規定如果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時不可以辭退女員工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除非女員工自己提出 辭職 。
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職工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的。任何單位不得在職員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行為,無效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也自動順延到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之后。
【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致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致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三期婦女的.以下的情形除外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懷孕員工處于一種特殊期,國家對于這樣的情況給予懷孕期間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了特殊的保護。但是這種特殊保護并不是絕對的,在懷孕員工有重大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關系。這一點尤其需要勞動者們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