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合同期限的描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期限約定,一般視為長期的勞動合同。此種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員工的辭職沒有必然關系。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下,勞動者辭職和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他合同條件下的辭職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在單位有過錯,例如拖欠工資、不按時交納社保等過錯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辭退嗎可以辭退。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 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 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退嗎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可以隨時辭職,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對于勞動者需要辭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并做好相關工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的交接手續,如果因隨時辭職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主張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務合作關系后,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其中對違約的情況進行說明,并對違約應當責任的責任進行明確,如果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則構成了違約行為,應當追究違約責任。
簽了無固定期合同的員工,企業可以辭退嗎?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的員工符合條件是可以開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解雇嗎?可以解雇。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的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是可以換公司的,如果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不能與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辭退嗎 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合同,這個合同特別之處在于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雖然在合同中沒有聲明終止時間,但是合同雙方還是可以依法來解除合同。如果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對合同的另一方作出合同賠償。如果需要解除,同樣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出現以下情形時,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