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標準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責任與賠償1、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 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的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即對于兩機動車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應當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及擔責大小。 2、根據該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 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即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而言,則是采取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適用過失相抵,以此決定是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 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及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認定。它不同于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是根據法定或約定及行為人 侵權行為 的過錯所應當承擔的一種不利的法律后果。無事故責任并不一定不賠償(如機動車與行人事故),負事故全責也不一定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行為故意)。如:無照駕車正常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無照駕車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該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無照駕車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 新《交通安全法》第73條、《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15、16條都規定了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從以下三個標準認定: 1、事故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應有事故責任。 2、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對事故發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發生或者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 3、當事人過錯的程度。在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過錯程度來確定的。 其中,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于2003年3月26日在廣東省佛山市召開,會議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接受了《人民法院報》記者的采訪時就明確指出: 關于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在審理機動車致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案件時,應當貫徹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原則。機動車行為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造成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殺等行為人難以控制的情形,行為人仍應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在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情況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過失,也只能按照過失相抵原則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更不得判決過錯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 民事責任 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 交通事故認定書 劃分責任的依據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有兩個因素,即行為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前述條款中的“作用”與“過錯”并列,與民法中的“過錯”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為人有同等的過錯不一定承擔同等的責任,過錯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該規定中,此類交通事故歸責的依據不是發生侵權行為時的過錯大小,而是侵權行為發生后其他違法行為。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時歸責方法與民法上的歸責原則存在區別。此外,在 舉證責任 負擔、責任人的范圍等方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與民事 訴訟 存在不同之處。 綜上,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于 交通事故認定 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同時,交通事故責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證據,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以上是交通事故責任與賠償規定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與賠償標準有以下規定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首先應區分責任雙方是主體是什么性質,如果雙方均是機動車,剛根據雙方過錯各自承擔;如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則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交通安全事故如何賠償(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分為醫療費用的賠償標準、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的賠償標準等。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拓展資料:
1.“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賠償計算交通事故賠償按責任分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的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不足部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賠償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