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一、施工造成房屋損毀怎么賠償
1、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造成房屋損毀因施工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的因施工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按造成房屋的實際損失賠償。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施工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⒈施工工作應是在公共場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場所進行。公共場所因為其特殊性,出入人員的廣泛性,在這些場合施工,具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危險的可能。
⒉施工人未設置明顯標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這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行為是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施工人沒有履行法定的警示,是導致侵權行為的根本原因。
⒊有損害事實的存在。遭受損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財產,但不包括施工人員自身受到的傷害,后者應通過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法律加以調整,而不應適用特殊侵權行為法。
⒋施工人有過錯。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證明其已盡法定警示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否則就應認定其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
⒌有因果關系。是說施工人未設置明顯標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為,是產生損害后果的原因。
工程質量問題賠償標準是什么?工程質量問題賠償標準是根據合同約定或實際損失主張。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因施工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但最高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因施工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施工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因施工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工程質量問題賠償標準工程質量問題賠償是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因施工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具體賠償數額需要評估鑒定機構鑒定評估。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因施工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