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實體店不給退貨并不違法。關于實體店無理由退貨制度并沒有任何比較明確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的規定,實體店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的售后服務仍執行國家三包規定,即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有額外約定的除外。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收了錢不給貨在法律上是什么案件”收了錢不給貨“是一個很寬泛的說法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它可能構成合同違約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也可能構成合同詐騙。因此,如果只是對方因為正常的經營活動遭遇不利,就不屬于詐騙,但如果只是騙了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你的錢而沒有提供貨物,卷款跑路的,則可能構成詐騙。
法律分析
區分是合同違約還是合同詐騙的根本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通過合同交換財貨屬于合法手段,具體來說,“收了錢不給貨”,如果是下落不明的就有很大可能是詐騙,而如果還是可以聯系上,只是以各種借口進行推脫的,就有可能不是詐騙,具體情況還需要具體分析。
另外,如果實在要報警處理的,參照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才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形,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數額的不能立案,一般來說”供貨合同“都能到這個數額。
最穩妥的建議是根據沒有收到貨物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依靠法院的強制執行來維護權益,如果確實發現有誆騙行為的再進行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實體店不給退貨違法嗎?問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張先生在某大型商場里面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的品牌店里購買香薰用來送禮。但是收禮人不喜歡這個香薰,于是張先生拿去商場退貨。張先生認為包裝也沒有拆,還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應當給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他退貨退款。但商場和品牌方都不同意退貨,張先生咨詢怎么辦。
答:12348平臺律師告知張先生,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是針對網絡購物、電話購物的,一般線下商場是沒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當然有些品牌或商店愿意承諾多少天之內沒有無損、不影響二次銷售的可以退貨,但這是品牌或商店的特殊規定,不是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實體店付了錢不給貨違反法律 ;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本案中張先生若是通過網絡購物的方式購買香薰的,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七天無理由規定僅限于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且根據性質可以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本案中,張先生線下購買的香薰,退貨理由僅是收禮人不喜歡,退貨理由不符合消保法的規定,因此品牌和商場有權拒絕張先生的退貨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本案中,張先生購買香薰,本質上是一個線下買賣商品的買賣合同。若無特別規定,應當適用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張先生支付貨款,出售方交付香薰,交易完畢。無質量問題的,張先生無權要求退貨。
12348平臺律師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僅適用于特定的購物方式,如網絡、電視、電話等方式,并且退的貨物的性質要符合規定,消費者方能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一般線下交易,若無出售方的特別承諾,一般買賣成交后,消費者沒有特殊理由,是不能退貨的。
(來源:12348上海法網)